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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了哪些内容

2022-07-24 14:48: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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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在线咨询顾问团

2022-07-24 回复

专业分析: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因此在上述情况下劳动者自己辞职的也可以获得相应的经济补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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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劳动者是可以自行解除劳动合同的:没有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提供劳动条件或者是劳动保护的;没有及时足额的支付劳动报酬的;没有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用的;用人单位的一些规章制度已经违反了规定,损害到了劳动者相关权利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合同情形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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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法第五十条规定的内容包括: 1、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支付,不得以实物及有价证券替代货币支付; 2、工资应当按月支付,实行周、日、小时工资制的可按周、日、小时支付工资; 3、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拖欠或者克扣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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