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集资是指单位或者个人未依照法定的程序经有关部门批准,以发行股票、债券、彩票、投资基金证券或者其他债权凭证的方式向社会公众筹集资金,并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及其他利益等方式向出资人还本付息给予回报的行为。 非法集资往往表现出下列特点: 一是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包括没有批准权限的部门批准的集资;有审批权限的部门超越权限批准集资。 二是承诺在一定期限内给出资人还本付息。还本付息的形式除以货币形式为主外,也有实物形式和其他形式 三是向社会不特定的对象筹集资金。这里“不特定的对象”是指社会公众,而不是指特定少数人。 四是以合法形式掩盖其非法集资的实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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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以发行或变相发行彩票的形式集资; 2、以签订商品经销等经济合同的形式进行非法集资; 3、对物业、地产等资产进行等份分割,通过出售其份额的处置权进行高息集资; 4、利用民间会社形式进行非法集资; 5、通过发行有价证券、会员卡或债务凭证等形式吸收资金。
非法集资活动涉及内容广,表现形式多样,从目前案发情况看,主要包括债权、股权、商品营销、生产经营等四大类。 主要表现有以下几种形式: 1、借种植、养殖、项目开发、庄园开发、生态环保投资等名义非法集资。 2、以发行或变相发行股票、债券、彩票、投资基金等权利凭证或者以期货交易、典当为名进行非法集资。 3、通过认领股份、入股分红进行非法集资。 4、通过会员卡、会员证、席位证、优惠卡、消费卡等方式进行非法集资。 5、以商品销售与返租、回购与转让、发展会员、商家联盟与“快速积分法”等方式进行非法集资。 6、利用现代电子网络技术构造的“虚拟”产品,如“电子商铺”、“电子百货”投资委托经营、到期回购等方式进行非法集资。 7、对物业、地产等资产进行等份分割,通过出售其份额的处置权进行非法集资。 8、利用互联网设立投资基金的形式进行非法集资。 9、利用“电子黄金投资”形式进行非法集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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