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改制重组中的逃债行为的表现方式 1、利用企业分立,设立全资、控股或参股子公司等企业公司制改造等方法将优质资产转移至新公司,而将债务留在破产企业,破产企业除了债务以外,无其它任何资产,宣告破产后,债权人也得不清偿。 2、利用产权交易,只转让权利,不转让义务,债务由破产企业承担。 3、控股公司虚设公司逃避债务。控股公司设立子公司时,资本不实,或在设立子公司后抽逃资金,以子公司名义与第三人交易,而子公司并无财产,所有的收益及资产均在控股公司,以子公司破产来应付债权人。 4、公司将财产私分给股东,而股东只以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以少量的资产对债权人进行清偿。 5、在企业改制重组中低估资产,特别是隐瞒、虚报、不报无形资产,评估中遗漏债务,减少企业的财产,损害债权人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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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逃废债的主要表现形式有: 1、利用公司分立方式逃废债; 2、利用承包、租赁和转让方式逃废债; 3、利用对外投资方式逃废债; 4、利用低价出卖资产的方式逃废债; 5、通过不规范兼并、联合、合资逃废债; 6、利用不规范的股份制改造逃废债; 7、利用不规范破产逃废债; 8、利用拍卖方式逃废债; 9、利用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机逃废债; 10、利用主动设计“被诉讼保全”逃废债。
破产逃债主要形式是企业借助破产偿债程序并在破产事务管理上违法操作以逃避债务。具体包括: 1、政府指令破产,将逃债而非还债确定为破产目标。 2、法院或清算组强行否定破产财产上的他物权,使担保物权沦为普通物权。 3、宣告破产前债务人非法减少可供还债的财产。 4、将破产财产高值低估,从而降低清偿率。 5、故意提高破产费用和税金,从而减少可分配财产。 6、只清算固定资产而不清算权利资产,或在财产清算完毕前终结破产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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