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试行)》的有关规定,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数额在5千元至1万元以上,进行非法活动的; 2.挪用公款数额在1万元至3万元以上,归个人进行营利活动的; 3.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数额在1万元至3万元以上,超过3个月未还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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挪用公款罪立案标准: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1.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数额在5千元至1万元以上,进行非法活动的.挪用公款数额在1万元至3万元以上,归个人进行营利活动的.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数额在1万元至3万元以上,超过3个月未还的。各省级人民检察院可以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在上述数额幅度内,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并报最高人民检察院备案。
挪用公款立案根据数额和用途分为三种情况。这三种情况为挪用公款由个人使用并进行非法的活动;由个人使用进行营利活动,而且金额较大的;由个人使用,用于以上的非法活动、营利活动以外的用途,而且金额是较大的,并且超过三个月还没有归还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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