挪用公款罪立案标准最高人民检察院有具体规定。《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试行)》: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1.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数额在5千元至1万元以上,进行非法活动的;2.挪用公款数额在1万元至3万元以上,归个人进行营利活动的;3.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数额在1万元至3万元以上,超过3个月未还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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挪用公款一般属于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应由主管部门按政纪处理;危害严重的构成犯罪。 国家工作人员、集体经济组织工作人员以及受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委托从事公务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擅自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包括本人使用或者借给他人使用),数额较大,超过6个月不还的;或者数额巨大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数额较大的;其性质均属于非法占有公共财物,应以贪污罪论处。
挪用公款立案根据数额和用途分为三种情况。这三种情况为挪用公款由个人使用并进行非法的活动;由个人使用进行营利活动,而且金额较大的;由个人使用,用于以上的非法活动、营利活动以外的用途,而且金额是较大的,并且超过三个月还没有归还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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