邮政企业应当在营业场所显著位置设置“中国邮政”标识,公示营业时间、业务范围、资费标准、服务标准、业务单据书写式样、邮件和汇款的查询及损失赔偿办法、关于禁止寄递或者限制寄递物品的规定,以及用户对其服务质量的投诉办法。邮政企业应当在邮政信箱(筒)上标明开箱的频次和时间,并按照标明的频次和时间开启邮政信箱(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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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递经营许可证办理应当向邮政管理部门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一)快递业务经营许可申请书; (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企业名称预核准通知书或者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三)场地使用证明以及本办法第六、 七、 八、九条规定条件的相关材料;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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