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经济确有困难的当事人予以司法救助的规定》第6条规定:“人民法院审查同意当事人缓交诉讼费的,缓交期限最长不得超过案件的审理期限。”法院要求原告在判决之前交纳诉讼费,也是符合法律规定的。但输血感染艾滋病这类案件的诉讼费高达数万元,作为感染艾滋病的原告是没有能力交纳这笔费用的。如按撤诉处理,患者前期进行的诉讼就失去了意义,他们就失去了通过法律程序维护其权益的机会。《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民事法律援助工作若干问题的联合通知》中第三条规定,“人民法院对于法律援助机构决定减、免费提供法律援助民事诉讼代理的,经审查认为符合法律援助条件,应当先行对受援人做出缓收案件受理费及其诉讼费的决定,待案件审结后再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决定诉讼费的支付”。此规定明确了待案件“审结后”再决定诉讼费的支付,而非判决前就要求原告交纳。另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落实23项司法为民具体措施的指导意见》也规定,“人民法院对于法律援助机构决定提供法律援助的民事案件,经审查认为符合司法救助条件的,可以先行对受援人作出缓收案件受理费及其他诉讼费的司法救助决定,待案件审结后再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决定对受法律援助当事人一方诉讼费的减免。”《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民事法律援助工作若干问题的联合通知》中第三条还规定,“由人民法院判决结案的案件,败诉方为非受援方当事人,诉讼费应当由败诉方承担;败诉方为受援方当事人,由其交纳诉讼费确有困难的,人民法院应当减、免收诉讼费;双方都有责任的由双方分担诉讼费,受援方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确有困难的,人民法院应当减、免收其应承担的部分”。按此规定,对有律师提供法律援助的案件,在判决前,法院还不能断定诉讼费一定由原告来承担,不能要求原告在判决之前交纳。退一步讲,即使原告败诉,鉴于原告存在减交、免交的情况,法院也应当予以减免诉讼费。因此,在判决前就要求原告交纳诉讼费是明显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如遇这种情况,原告应向法院院长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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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是起诉时由起诉方起诉时预交,如果不交诉讼费,法院可不予受理或按自动撤诉处理,所以诉讼费的缴纳很重要,是立案的重要凭据。判决后,由败诉方承担,如缴纳的是胜诉方,可凭诉讼费收据直接到法院退回所交诉讼费。但有时法院也会在判决中让双方各承担一定比例的诉讼费。如是调解结案,诉讼费由双方自愿承担一定比例。民事案件,表的1万元内,诉讼费不超过50元。如有特殊困难,或未某些弱势群体,可以减免。需要申请人写申请,院长批复。不管一审、二审还是重审,诉讼费都是由起诉方预交。
诉讼费一般由原告在起诉时先垫付,待案件审理完毕后,法院会在判决书中对诉讼费的承担进行说明,再把被告需付的那部分退回原告。一般诉讼费的分摊份额由原告与被告双方在本案中的责任大小来决定的,完全败诉,即承担全部责任的一方可能会承担所有的诉讼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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