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工伤赔偿和交通事故赔偿可以双重获得赔偿的,不过第三人已经支付的医疗费等费用不能双重要求的。 2、法律依据参考《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工伤保险工作的通知》(浙政发〔2009〕50号)精神,原执行的《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执行〈工伤保险条例〉有关事项的通知》(浙政发〔2003〕52号)中“职工因交通事故或其他事故伤害被认定或视同为工伤的,其待遇按总额补差的办法支付”的规定作如下调整: 在遭遇交通事故或其他事故伤害的情形下,职工因劳动关系以外的第三人侵权造成人身损害,同时构成工伤的,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如职工获得侵权赔偿,其工伤保险待遇按以下办法支付: (一)参加工伤保险的,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工伤费用时,在对应项目中应扣除第三人支付的下列两项费用:医疗费、残疾辅助器具费;用人单位支付工伤费用时,在对应项目中应扣除第三人支付的下列三项费用: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间发生的护理费、交通费、住院伙食补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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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可以得到双重赔偿。 因上下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认定为工伤的,除要求肇事者承担赔偿责任外,还可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职工在上下班途中遭受非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视为工伤。
根据最高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受伤职工要获得双重赔偿的,应先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并认定为工伤,并且第三人对受伤职工的工伤负有责任,在此条件下,受伤职工可以获得来自第三人的民事赔偿,和来自工伤保险基金的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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