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设备的使用及赔偿纠纷 房屋租赁中,租赁双方对房屋的装修、设备、赔偿要求都比较明确。如有的承租人要求装修与设备都比较好,而出租人也会明确要求使用人应当注意保护装修和设备,但使用结果未能达到双方预先约定的结果,可能引起纠纷。或者是使用人认为房屋的装修及设备未达到出租人承诺的水准,或者业主认为使用人损坏了装修及设备,等等,这些都会引起纠纷。目前,我国对房屋租赁中的房屋使用的结果没有明确的监督条件。有些城市的房地产经纪机构虽然愿意接受租赁业务委托,但不愿意承担租赁合同订立后的委托管理。因此,这类租承双方虽有租赁合同关系,但无租赁管理的纠纷不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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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租赁的纠纷如下:租金纠纷;损害赔偿纠纷;租赁期间出售的优先权纠纷;转租纠纷;变更用途纠纷;单方面解除纠纷。当事人应遵循自愿、平等、互利的原则,纠纷处理可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申请仲裁或诉讼解决。
房屋租赁纠纷的类型主要有: (一)承租人不履行合同,长期拖欠租金; (二)未经有关部门批准,擅自改变房屋使用功能而发生的纠纷; (三)不签订书面合同,或合同不规范,主要内容不完备,双方权利义务不明确而发生租赁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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