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如果F与公司、F与L没有特别约定,则自F与L的股权转让协议生效后,L没有了股东身份,丧失了查阅、复制公司资料的知情权,也没有要求公司分红的盈余分配请求权。因为,股权转让协议生效后,意味着F把自己的股东权利和义务一并转让。 2、股权转让协议是F与L之间的关系,与公司无涉。很难证明公司违法,如果确有证据证明由于公司的故意隐瞒使F转让股权的价格不适当,那么,也只能是F与L之间的股权转让协议显失公平,与公司还是没有关系。当然,公司如果有暴力、胁迫的情形则另当别论。 3、其它诸如客户关系、亲属关系等,与处理股权转让、分红事宜没有法律上的关联性。 基于以上,目前,F对公司没有提起知情权、盈余分配请求权诉讼的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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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求符合民事法律行为的生效要件,同时要符合公司章程。股权转让协议在法律上也属于合同性质的民事法律行为,生效的合同应当首先符合《民法典》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生效要件,即具有民事行为能力,意思表示真实,内容不违反法律和公序良俗。
在我国股权转让协议的效力的判断依据,要看协议的主体是否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协议的内容是否真实合法;是否不违背公序良俗;以及协议的订立程序是否合法、是否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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