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基金法》中放宽了大股东的准入标准,这无疑成为引领公募基金扩容潮的一个重要节点。此后各路资本纷至沓来,公募基金管理公司的股东日趋多元化。新《基金法》规定公开募集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可以实行专业人士持股计划,建立长效激励约束机制。同时明确允许基金管理公司采用股份制,并且取消了对持股5%以下股东的行政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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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募基金股东资格规定如下:非主要股东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净资产不低于五千万,资产质量好,内部监控制度完善;非主要股东为自然人,个人资产不低于一千万,资产管理行业工作五年以上;未因违法行为受到行政处罚;不挪用客户资产等损害客户利益行为;未因违法违规行为被监管机构调查;良好社会信誉,无不良记录。
公募基金股东资格一般需满足下列条件: (一)非主要股东为自然人的,个人金融资产不低于1000万元人民币,在境内外资产管理行业从业5年以上,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净资产不低于5000万元人民币,资产质量良好,内部监控制度完善; (二)公募基金股东资格的其他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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