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法庭辩论中,税务机关应当在法庭主导下,从以下方面发表辩论意见:(一)是否认可法庭总结、归纳的争议焦点问题;(二)围绕案件事实、证据效力、适用依据和程序规范等争议焦点问题,阐明作出行政行为的合法性与合理性;(三)反驳对方当事人关于争议焦点问题的意见。如果发现案件事实尚未查清的,税务机关可以申请恢复法庭调查。
针对税务机关如何作出行政诉讼答辩?,看完你还不没弄清楚,直接和律师在线沟通获得更多帮助!
行政诉讼中被告答辩的,应当在收到人民法院收到的起诉状副本之后的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交作出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以及答辩状。被告不提出答辩状的,不影响人民法院的审理。
当被诉行政机关进行答辩时,不仅要对原告的诉讼请求和提出的事实和理由进行反驳,还必须提供自己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否则就会导致败诉的后果。人民法院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五日内将起诉状副本发送被告,被告应当在收到之日起十五日内提出答辩状。被告不提出答辩状的,不影响人民法院审理。
相关专题
网友热门关注
10963位在线律师最快3分钟内有回复
立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