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法庭辩论中,税务机关应当在法庭主导下,从以下方面发表辩论意见:(一)是否认可法庭总结、归纳的争议焦点问题;(二)围绕案件事实、证据效力、适用依据和程序规范等争议焦点问题,阐明作出行政行为的合法性与合理性;(三)反驳对方当事人关于争议焦点问题的意见。如果发现案件事实尚未查清的,税务机关可以申请恢复法庭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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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被诉行政机关进行答辩时,不仅要对原告的诉讼请求和提出的事实和理由进行反驳,还必须提供自己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否则就会导致败诉的后果。人民法院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五日内将起诉状副本发送被告,被告应当在收到之日起十五日内提出答辩状。被告不提出答辩状的,不影响人民法院审理。
关于税务机关开展行政诉讼:税务机关在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十日内写好答辩状,提供证据以作出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全部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递交给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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