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部《公安机关办理伤害案件规定》第十八条:“公安机关受理伤害案件后,应当在24小时内开具伤情鉴定委托书,告知被害人到指定的鉴定机构进行伤情鉴定。” 第十九条:“根据国家有关部门颁布的人身伤情鉴定标准和被害人当时的伤情及医院诊断证明,具备即时进行伤情鉴定条件的,公安机关的鉴定机构应当在受委托之时起24小时内提出鉴定意见,并在3日内出具鉴定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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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的去当地社保部门的工伤鉴定中心;保险的去投保公司要求的鉴定部门;涉及司法诉讼的在地市级公安局。 1、被评定人应携带加盖办案单位公章和办案人签字的伤残评定申请书。 2、携带县级以上医院的诊断证明,检查结果以及损伤初期和治疗终结后的CT及诊断报告。 3、从治疗医院借阅复印有关的手术病历和检查记录。 4、对被抚养人的劳动能力进行评定时,还应携带评定人的身份证及户籍证明和有关政府部门的说明。 5、评定时应以事故直接所致的损伤或确定的并发症治疗终结为准,对治疗尚未终结,因调解需要提供赔偿依据的,在申请书中说明。 6、评定者需要亲自接受检查并缴纳规定的评定费用。
伤残鉴定是指因交通事故、工伤事故、意外伤害、打架斗殴等原因受伤,由相关部门介入,对伤情进行鉴定。 通常情况下,伤情鉴定部门不接受个人委托,当事人可以申请由交通管理部门、人民法院、律师事务所鉴定委托。 伤情鉴定的时间在实践中存在一定的地域差距,不过一般都是在伤情治愈后才开始进行,经验性建议是腿部伤害3个月,头部伤害6个月后进行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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