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公司在签订保险合同时未履行免责条款的明确说明义务,在很多保险合同纠纷案件中,双方当事人的争议焦点都是免责条款的效力问题,如果保险公司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已就免责条款向投保人履行了提示与明确告知义务,那么免责条款不产生效力,这将直接导致保险公司的败诉。 其次是保险合同中多为格式条款。保险公司作为格式合同的的制订者,在掌握订立合同主动权的同时,也依据法律规定承担着相应的被动义务。 另外一个重要原因是保险业务员素质参差不齐,保险公司对业务员管理不到位,一些业务员只管拉业务,误导投保人,甚至作出相反的解释,在案件审理时也处于不利地位。 关于保险公司打官司的败诉案例,网上多的是,大家有兴趣可以搜索学习学习,我就不列举了,起码大家可以吃个定心丸:别以为保险公司签了“霸王条款”它就无所不能了,消费者也有正当利益需要维护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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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责任划分是有一个明确执行标准的,责任分类主要有全部责任、主要责任、次要责任,同等责任,其中负全部责任的一方需要承担双方车辆的所有损失和维修费用;主要责任需承担50%以上的维修和赔偿费用;次要责任则只需要承担主责剩余的维修赔偿费用即可;同等责任情况下需承担各自修理费用的50%和对方修理费用的50%。
(1)因战争、军事行动、叛乱、罢工、暴动和核辐射等所致的伤残或死亡 (2)因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的故意行为造成的伤残或死亡 (3)因被保险人的吸毒、酗酒、聚众斗殴及犯罪行为造成的伤残或死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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