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如何确认公民与企业之间借贷行为效力问题的批复》,公民与非金融企业之间的借贷属于民间借贷,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无效:(一)企业以借贷名义向职工非法集资;(二)企业以借贷名义非法向社会集资;(三)企业以借贷名义向社会公众发放贷款;(四)其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行为。因此,只要符合上述情况,无论借款利息是多少,都属于非法集资,应属于无效合同。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公众存款会否受到损失要看集资的运作情况,如果由于检举行为造成集资无法运作的,公众的存款确有可能遭受损失,但也不能排除以后由于运作不当无法还款的可能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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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之间、其他组织之间以及它们相互之间为生产、经营需要订立的民间借贷合同,除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规定的情形外,当事人主张民间借贷合同有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公民与非金融企业(以下简称企业)之间的借款属于民间借贷。只要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即可认定有效。但是,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无效: 1企业以借贷名义向职工非法集资; 2企业以借贷名义非法向社会集资; 3企业以借贷名义向社会公众发放贷款; 4其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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