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法》第19条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23条也指出:“债权人就一方婚前所负个人债务向债务人的配偶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所负债务用于婚后家庭共同生活的除外。”即夫妻一方就对应债务的免责条件为:要么是已经让第三人知道财产各自所有、债务各自承担的约定;要么是债务没有用于婚后家庭共同生活。如果债权人并不知道夫妻之间对于财产的约定,而借款确已用于婚后家庭生活的,则归为夫妻共同债务,夫妻双方都要承担还款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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丈夫贷款妻子是否需要偿还视情况而定。1.丈夫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个人债务,妻子不需要偿还。2.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妻子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妻子需要偿还。
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丈夫银行贷款离婚后妻子是否需要共同承担债务需要分情况。如果贷款用于夫妻或者家庭的共同生活的话,就算是夫妻共同债务了,有偿还的义务;如果能证明这个贷款却为丈夫一人债务的,可以拒绝承担。夫妻双方如果在银行贷款了,在离婚的时候女方是需要承担的,因为这是夫妻双方进行的贷款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夫妻共同债务需要双方共同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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