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工伤保险的参保范围及申报: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各类企业、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带以下材料到其营业执照注册所在地区、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社保经办机构”)办理参保手续。1、《社会保险登记证》及复印件;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3、《法人代码证书》及复印件;4、进行工伤职工登记的用人单位,应另行出具:(1)《工伤认定结论通知书》;(2)《工伤证》;(3)《北京市工伤保险参保人员增、减情况表》;(4)工伤认定结论;(5)《劳动能力鉴定结论或确认结论》;(6)《劳动能力鉴定结论、确认申请表》。二、办理参保手续:1、区、县社保经办机构与用人单位签定《北京市参保单位缴纳工伤保险费协议书》。2、用人单位填报《北京市工伤保险参保单位登记表》、《北京市工伤保险基数核定表》和本单位上一年职工工资总额的证明等材料,并由区、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确定用人单位工伤保险“行业基准费率”。3、新参加工伤保险的参保单位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营业执照》中无明确经营项目的,区、县社保经办机构应按照《工伤保险行业基准费率和浮动档次表》中的第二类行业的“行业基准费率”,确定参保单位缴纳工伤保险费费率。4、用人单位如有工伤职工应携带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管理部门和劳动能力鉴定机构对工伤认定、伤残等级鉴定的相关证明材料,并填写《北京市工伤职工登记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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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来说,符合规定的门急诊、住院医疗、生育等情形产生的费用均可申请补充医疗保险报销。北京补充医疗保险报销范围具体如下: 1、女职工生育费用。根据与用人单位的合同约定,符合国家、政府有关计划生育规定的女职工生育费用(包括:普通住院费、检查费、手术费、接生费等,自费药品项目除外)。 2、门诊、住院医疗费用。经基本医疗保险和大额医疗互助基金报销后,参保人门(急)诊、住院医疗等情形的实际费用。 3、参保人子女。参保人有中国国籍的18周岁以下独生子女,且符合国家计划生育规定,其医疗费用处于北京补充医疗保险报销范围内,但子女需在区县(二级)以上医院或公立儿童医院就医。
申请条件: 一、无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无法定赡养人或抚养人居民。 二、领取失业救济金期间或失业救济期满仍未能重新就业,家庭人均收入低于我市最低生活保障的居民。 三、在职人员和下岗人员在领取工资或最低工资基本生活费后,以及退休人员领取退休金后,其家庭人均收入仍低于最低生活保障的居民。 四、凡符合保障人员条件的居民,本人写出申请到所管辖的居委会申报。 五、居委会根据申请情况到申请人家进行实际调查,是否符合保障条件。 六、居委会把调查结果及相关证明报送办事处民政科核实。 七、对符合条件的保障人员发放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申请表填写,报区民政局审批。 八、审批后对保障人员建档、建卡管理,方能领取低保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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