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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造成损失承担法律责任吗

2022-12-11 13:39: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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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在线咨询顾问团

2022-12-11 回复

专业分析:

(1)根据《公司法》的有关规定,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对公司或者其他股东承担赔偿责任。(2)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即该股东与公司为连带债务人。(3)股东不依法缴纳出资的或者出资不实的,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4)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发现作为设立公司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应当由交付该出资的股东补足其差额;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承担连带责任。(5)有限责公司成立后,股东虚假出资、抽逃出资,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或者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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滥用出资人权利造成法人或者其他出资人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一、根据我国《民法典》规定,营利法人的出资人不得滥用出资人权利损害法人或者其他出资人的利益;滥用出资人权利造成法人或者其他出资人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二、出资人是指一个组织创建时投入所需资金或其他必备技术、产权的自然人。合伙人与股东都可以称为出资人,但在第三人受让原合伙人的财产份额或股东的股权后成为合伙人或股东的,因未出资,不能成为严格意义上的出资人。 三、营利法人从事经营活动,应当遵守商业道德,维护交易安全,接受政府和社会的监督,承担社会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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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公司股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别的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的独立地位,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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