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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11-03 回复
仓储合同是保管人储存存货人交付的仓储物,存货人支付仓储费的合同。仓储合同自成立时生效。 因保管合同、运输合同、加工承揽合同发生的债权,债务人不履行债务的,债权人有留置权。 寄存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保管费以及其他费用的,保管人对保管物享有留置权,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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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丽丽律师专职律师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
擅长:公司法
近期30天 评分:5.0 服务人数:343
丰培铭律师
天津东方律师事务所
仓储合同的法律特点: 1、保管人须为有仓储设备并专门从事保管业务的人。 2、仓储合同的标的物须为动产。 3、仓储合同是双务、有偿、不要式合同。
张神兵律师
广东律参律师事务所
仓储合同生效的要件: 1、保管人和存货人意思表示一致。 2、保管人须在仓单上签字或者盖章。 3、仓单须包括法定必要记载事项,仓单的法定必要记载事项共有八项:其中,存货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仓储物的品种、数量、质量、包装、件数和标记,储存场所,填发人、填发地和填发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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