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则上按照股东实缴的出资比例向股东分配利润,也可以通过协商一致的方式(自行约定特殊的股东利润分配方式)分配利润,但后者须经过全体股东一致同意方能生效。(一)股东利润分配条件 1、实体条件:公司有实际可供分配的利润,应依公司审计报告为据; 2、程序条件:公司应合理制定股东利润分配方案,并召开股东会会议对该具体方案形成股东会决议。(二)股东利润分配方式 1、法定方式法定方式,是指《公司法》关于股东利润分配所规定的方式,即按照股东实缴的出资比例向股东分配利润。所谓实缴的出资比例,是指按股东实际缴纳的出资占公司资本总额的比例。在允许股东分期缴纳的情况下,规定股东按照实际缴付的出资比例分取利润的原则,有助于明晰股东的权利、义务,减少纠纷。 2、约定方式鉴于有限责任公司的人合因素,《公司法》允许股东不按照法定方式分配利润,而是通过协商一致的方式,即可自行约定特殊的股东利润分配方式。但须注意的是,该约定的模式必须经公司全体股东一致同意方能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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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业初期公司分配股权应该坚持创始人和股权的绑定以来控制。其分期兑现的原则。现在在市场上最流行的股权分配模式为:由一个股东出资额占公司总资本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或者其持有的股份占公司股本总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享有绝对控制权。
股权代理人的作用是帮助企业做分散工作和前期融资的中介机构即股权代理。受国内资本市场上市条件的限制,部分企业选择到境外上市融资,海外上市融资需要很大的上市费用以及要符合上市之前的一些股权分散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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