偶原来的回答应当没有改变。 注意的是,股东不存在分离的问题,并且判决也认定了未经变更登记其转让股份是无效的。还有,顾某也不存在着是什么债务的直接责任人的问题,既然是公司出具的欠条,直接责任人就是公司a。 另外补充回答如下: 你可以申请将两股东作为被告,要求其承担不清算的赔偿责任。这判决作出后才可以申请对两股东的执行。而至于顾某无财产或者你不能举证其有财产可供执行,其不利后果应当由你承担。其母亲的财产不能予以强制执行。而至于顾某的妻子能否承担责任,偶倾向于认为可以,除非其妻子能够举证证明顾某的投资系用个人资产投资,其收入用于个人消费。而最高院的解释之目的在于保障被执行人的生存需要,故超过此范围的均可予以执行。 在本案中,不存在恶意赖帐的行为。除非你能举证证明对方有转移财产等行为的存在,可构成的不是诈骗罪,而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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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股东之间股权转让是不要经其他股东同意的,双方达成股权转让协议即可。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但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股份有限公司股权转让不需要其他股东同意。但股东转让其股份,应当在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场所进行或者按照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方式进行。股权转让自由是股份有限公司的本质属性,也是股东权利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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