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限公司
股东转让股权若是对外转让,应当提前三十日书面通知,并经过其他股东过半数以上的股东同意,其他股东有
优先购买权。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若是互相转让,则只需要双方达成合意即可。法律依据
《公司法》第七十一条
有限责任
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
第一百三十九条
记名股票,由股东以背书方式或者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转让;转让后由公司将受让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记载于股东名册。
股东大会召开前二十日内或者公司决定分配股利的基准日前五日内,不得进行前款规定的股东名册的变更登记。但是,法律对
上市公司股东名册变更登记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