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法释(2004)16号) 第十九条拍卖时无人竞买或者竞买人的最高应价低于保留价,到场的申请执行人或者其他执行债权人申请或者同意以该次拍卖所定的保留价接受拍卖财产的,应当将该财产交其抵债。 …… 第二十八条对于第二次拍卖仍流拍的不动产或者其他财产权,人民法院可以依照本规定第十九条的规定将其作价交申请执行人或者其他执行债权人抵债。申请执行人或者其他执行债权人拒绝接受或者依法不能交付其抵债的,应当在六十日内进行第三次拍卖。 第三次拍卖流拍且申请执行人或者其他执行债权人拒绝接受或者依法不能接受该不动产或者其他财产权抵债的,人民法院应当于第三次拍卖终结之日起七日内发出变卖公告。自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没有买受人愿意以第三次拍卖的保留价买受该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其他执行债权人仍不表示接受该财产抵债的,应当解除查封、冻结,将该财产退还被执行人,但对该财产可以采取其他执行措施的除外。
针对法院拍卖流拍的后续款该如何处理,看完你还不没弄清楚,直接和律师在线沟通获得更多帮助!
司法拍卖流拍的处理方式为第一次司法拍卖流拍以后,在60日之内,要组织第二次拍卖,拍卖总共可以进行3次。如果3次都司法拍卖流拍了,要对拍品进行变卖。
法院拍卖在流拍后应当在六十日内组织第二次拍卖,若连续二次流拍的,人民法院则应当对其停止拍卖,将其变卖或抵债。根据我国最高人民法院规定,对于第二次拍卖仍流拍的动产,人民法院可以依照规定将其作价交申请执行人或者其他执行债权人抵债。
相关专题
网友热门关注
10963位在线律师最快3分钟内有回复
立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