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子女结婚前,父母为子女购置房屋或者为子女购房部分出资,该房屋或出资应当认定为父母为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与子女结婚之后的配偶无关。这种情况下该房屋或出资属于子女一方的婚前财产,不参与离婚时的共同财产分割。 但是,如果子女结婚前,父母为子女购房或部分出资时明确表示该房屋或出资是给子女及其配偶双方的,则视为父母对子女及其配偶双方的赠与,该房屋或出资即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在离婚时要作为共同财产予以分割。 二、子女结婚后,父母为子女购置房屋或者为子女购房部分出资,该房屋或出资应当认定为父母对子女及其配偶双方的赠与,在子女离婚时作为夫妻共同财产予以分割。 但是,如果子女结婚后,父母在为子女购置房屋或者为子女购房部分出资时明确表示该房屋或出资是赠与一方的,那么,该房屋或出资应当认定为被赠与方一方的财产,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在离婚时不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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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母给孩子买的房子,如果登记的是孩子的名字,那么属于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但如果夫妻给孩子买的房子登记的是夫妻双方的名字,那么这个房子就属于夫妻共同所有。
民法典颁布后,关于父母出资购房总结下来有两点: 第一,房子是结婚前买的,只要没有加对方的名字,这个房子就是自己子女的个人财产; 第二,房子是结婚后买的,如果没有协议,不管是否只写自己子女的名字,这个房子都有对方的一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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