感情不和分居两年认定: 两个必须要件是:1、因感情不和;2、分居满两年的。 “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两年”的“两年”时间的计算方式: 一、从提出离婚的夫妻二人共同认可的最后一次同居的第二天起计算,到提出离婚诉讼(向人民法院递交诉讼状)的当天止; 二、分居时间应连续计算满两年。如果分居后又同居,应从同居后又分居的时间重新计算,前面的分居时间终止,也就是说,分居的时间应当连续计算,不应把前后几次分居的时间累计计算。 原告起诉离婚应担负的举证责任 一、证明夫妻关系已实际消亡的证据,如夫妻分居或分室居住已达二年,一方外出多年无音信或宣告失踪、死亡,一方不履行抚育、赡养义务,虐待、遗弃等等。 二、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共有财产的数额、范围的证据。如:工资、奖金、生产经营、股票及其他投资等收入情况,并出具清单,清单中应注明存放的地点及方式等。 三、财产分割的理由,如自己对家庭的贡献及作出的牺牲等。 四、子女抚育费的数额,如双方实际承担能力等。 五、要求婚姻损害赔偿的证据等等。 如果举不出证据或证据不足等,应承担不利判决的后果。 关于分居两年的证明,如果对方认可最好。如果对方不认可,你可以找证人,或是提出一切能够证明你们分居两年的事实就行。当然也可以由法庭调查查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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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提出离婚的法定理由之一是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两年的。是指夫妻因分居而提出的法定的离婚理由,这条法定的离婚理由必须由以下两个必备要件组成: 1、因感情不和; 2、分居满两年的。
感情不和分居两年可以收集这些证据进行证明: 1、一方在外居住的房屋租赁合同; 2、双方签订的夫妻分居书面协议,一定是要书面的,若是口头协议必须对方承认; 3、一方向另一方发出的书面分居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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