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两年的证据: 1.分居后另行租房的租房协议,或房东的证明,其他同居人的证明。 2.当地居委会的证明。 3.所在小区物业管理处的证明。 4.亲朋好友、邻居的证人证言。 5.双方的书信往来、录用等证据。 6.分居期间一方在外地打工而办理的暂住证。 7.另外,如一方当事人提出曾在分居期间过夜,分居时效已经中断的主张,对此事实,其应当承担举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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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因感情不和分居两年的理解是:夫妻没有在一起生活的时间达到两年;没有在一起共同生活的原因是因为感情不和。该情形,当事人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离婚,属于感情破裂的一种情形。
认定标准如下: (一)感情不和。因感情不和,双方分开居住,且互不履行夫妻之间的义务。虽然不在一起住了,但不是因为感情不和原因,而是因为其他原因的不算。 (二)时间计算上,从提出离婚的夫妻二人共同认可的最后一次同居的第二天起计算,到提出离婚诉讼的当天止。如果分居后又同居,应从同居后又分居的时间重新计算,前面的分居时间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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