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的当事人因伤致残的,在治疗终结后十五日内,可以向公安机关申请伤残评定。公安机关应当根据医院证明和公安部关于道路交通事故伤残评定的标准,在接到伤残评定申请书后三十日内评定伤残等级。当事人对伤残评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评定书后十五日内,向上一级公安机关申请重新评定。上一级公安机关在接到重新评定申请书后三十日内,应当作出重新评定的决定。办理伤残评定的程序一般如下: 1、被评定人应携带加盖办案单位公章和办案人签字的伤残评定申请书; 2、携带县级以上医院的诊断证明,检查结果以及损伤初期和治疗终结后的CT、X光片及诊断报告; 3、从治疗医院借阅有关手术病历和检查记录; 4、对被抚养人的劳动能力进行评定时,还应携带评定人的身份证及户籍证明和有关政府部门的说明; 5、评定时应以事故直接所致的损伤或确定的并发症治疗终结为准,对治疗尚未终结,因调解需要提供赔偿依据的,在申请书中说明; 6、评定者需要亲自接受检查并缴纳规定的评定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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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生交通事故受到人身损害的,可以去司法鉴定机构进行伤残鉴定。不同的身体部位鉴定伤残的标准不同,可以参考《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人身损害赔偿包括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具体赔偿金额需要根据当事人的伤残程度决定。
车祸伤残等级有十个等级,每个等级都有自己相对应的伤残的情况,伤残等级的评定主要就是看车祸引起的病状是出于哪一个伤残等级之中。一级伤残的属于颅脑、脊髓及周围神经损伤致、二级伤残的属于头面部损伤致、三级伤残的属于脊柱胸段损伤致严重畸形愈合,呼吸功能严重障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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