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号:
日期:
甲方:xxx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
乙方:xxx有限公司
地址:
甲乙双方在充分理解和信任的基础上,经过友好协商, 达成如下协议:
1.双方将在xx业务方面建立长期的合作关系;
2.甲方将从乙方购买甲方自用的xx(不少于300吨/每年)(xx指标见附件);
3.乙方将根据甲方的到货预计以集装罐方式向甲方供应xx(货到海门港); 乙方收到甲方合格的信用证起45天内应将货物运至指定目的港;
4.甲方采用信用证方式以美元向乙方支付货款;
5.每批货物到港后,甲方应在港口官方规定的期限内提货,否则所产生的任何滞港等费用将由甲方承担;乙方必须提前至少一周书面通知甲方每批货物的到港日期;
6.甲乙双方将按季度定价,并参照台州市场价格(指中国主要供应商);乙方要求的付款条件为海运提单日起90天信用证付款;
7.乙方将根据甲方工厂现有生产装置和技术要求,设计并提供一个xx储存集装罐以及一套与之配套的xx送料系统,包括称重仪,空压机,吸收系统和连接装置等(下文中简称为“基本xx储存及送料系统);但是,乙方不负责甲方工厂生产线的整改;
8.基本xx储存及送料系统将在乙方的帮助和监督指导下并根据甲方现有工厂布置及技术要求于2003年上半年尽早安装在甲方工厂;该系统将符合双方的安全标准,并在首次安装后由双方共同签字验收;
9.甲方将负责在设备安装前按照乙方的要求完成必要的基础准备工作如土建等,相关费用将由甲方承担;
11.合作期内,甲方将拥有对全部系统(只要甲方连续地从乙方购买xx)免费适当(按照乙方要求的规程)使用的权利并负责日常的维护保养及对系统损坏负责,乙方将负责年度的养护及定期的检察;
12.甲方只能将基本xx储存及送料系统用于乙方供应的货物的储存和传输,不能用于未经乙方书面许可的其它用途以及任何擅自的改造;
13.乙方将负责储存集装罐的更换和年度检验;
14.每个货罐的货物重量溢缺(提单重量与甲方卸货重量之差)在不超过±0.5%时将被忽略不计,溢缺超过±0.5%时甲方应予记录并立即通报乙方,并按照乙方建议的方案处理和解决;
15.当甲方购买的xx量累计达到1000吨时,乙方将把所拥有该系统份额的第一部分(占总投资的25%)转让给甲方;
当甲方购买的xx量累计达到2000吨时,乙方将把所拥有该系统份额的第二部分(占总投资的25%)转让给甲方;届时该基本送料系统(集装储罐除外)将归甲方全权所有。
16.协议书双方签字后自上述第一日期起一年(12个月)有效,并且有效期将不断自动延续至下一年度除非任何一方要求终止;
17.若一方想要提出终止该合作,则该方须提前90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
18.事先未经另一方同意,任何一方不得将该协议的条款和条件泄露给第三方。
19.该协议中任何未尽适宜,双方将以友好方式解决;
20.此协议的英文版本内容应与中文版本内容一致,两者具有同等效力。
甲方:xxx股份有限公司 乙方:xxx有限公司
签字: 签字:
日期: 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