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与信息安全责任书范文一
为了保证互联网网络与信息安全,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本单位在从事互联网信息服务业务期间,承担如下责任:
一、严格遵守《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依法从事互联网信息服务。并接受国家行政机关和接入运营商的检查和指导。
二、保障计算机及其相关配套设备、设施(含网络)的安全、运行环境的安全,保障信息的安全,有维护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运行的足够能力。设置安全可靠的防火墙,安装防病毒软件,定期进行安全风险分析与系统漏洞测试,适时对软硬件进行升级,具有防止病毒入侵以及电脑黑客攻击的能力,确保系统安全、可靠、稳定地运行。
三、建立健全网站安全保障制度、信息安全保密制度、用户信息安全管理制度,建立健全本单位负责人(法定代表人)、网站负责人、网站维护人员三级信息安全责任制和信息发布的审批制度,严格审查所有网站所发布的信息。
四、不得擅自超出许可或备案的类别、项目、栏目等提供互联网信息服务,未经审批不从事电子公告(论坛)服务。互联网信息来源必须可靠、真实,不在网上制作、复制、发布、传播《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禁止的九类有害信息。保证对于新建的网站必须做到先备案(ICP)后开通,并在网站开通后两日内报电信部门备案登记。如经查实有未备案仍然开通的网站域名,电信部门有权停止接入服务,并上报国家行政机关处罚。
五、建立公共信息内容自动过滤系统和人工值班监控制度,用户上传的公共信息在网站上网发布前,必须经过网站工作人员的人工审核后,方能上网发布。不从事下列危害电信网络和信息安全的行为:
1.发布涉及网络淫秽色情和低俗信息的内容;
2.对电信网的功能或者存储、处理、传输的数据和应用程序进行删除或者修改;
3.利用电信网从事窃取或者破坏他人信息、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4.故意制作、复制、传播计算机病毒或者以其他方式攻击他人电信网络或电信设施;
5.危害电信网络安全和信息安全的其他行为。
六、 若发现网站所传输的信息明显属于《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第十五条所列内容之一的,保证立即停止传输,保存有关原始记录,并向国家有关机关报告;对网站所传输的信息内容一时难以辨别是否属于《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第十五条所列内容之一的,将报相关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再在网站上发布。
七、若从事新闻、出版互联网信息服务和电子公告(论坛)服务,保证记录提供的信息内容及发布时间、互联网地址或者域名,记录上网用户的上网时间、用户帐号、互联网地址或者域名,备份保存不少于60日,在国家有关机关依法查询时予以提供。
八、建立网络与信息安全责任人联系制度,保证通信主管部门可以随时与信息安全责任人沟通联系。本单位法人代表为网络和信息安全第一责任人,相关部门负责人为第二、第三责任人。安全责任人具有删除违法信息的责任和义务。责任人变更后,应在两天内以书面形式通知相关行政机关和电信部门。
九、本单位保证:在从事互联网信息服务的活动中,服从监管;若未做到上述第一至八条,本单位愿意承担由此引起的一切政治责任、法律责任和经济纠纷责任,对由于在网上发布的信息违反国家政策、法规所造成的不良影响和其他一切后果,电信部门概不负责。如果造成重大媒体暴光,对电信部门和社会造成重大不良影响的,本单位负责赔偿全部损失。
责任单位:(盖章)
法人代表:
年 月 日
网络与信息安全责任书范文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公安部令第33号)和《信息安全等级保护管理办法》等规定,为加强政府网站的网络安全保护工作,由公安机关与政府网站安全责任单位共同签订责任书,明确和落实网站开办单位的安全管理责任及公安机关的安全监管责任。具体内容如下:
一、网站开办单位要高度重视网站安全保护工作,按照谁主管、谁负责,谁运营、谁负责的原则,明确责任,落实网站各项安全保护措施,保障网站的安全稳定运行。
二、政府网站建设和应用要与网络安全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实施,开展信息安全等级保护定级备案、安全测评、安全建设整改和安全自查等工作。
三、网站开办单位要制定完善网站安全应急预案,定期开展应急演练。建设安全监测手段,开展实时监测。对重要数据和系统,建设相应的备份措施。做好技术力量、资源的储备,应对重大突发事件的发生。
四、网站开办单位应配合公安机关开展安全检查,与公安机关建立重大网络安全事件(事故)发现、报告、应急处置等工作机制。
五、公安机关应加强对网站开办单位网络安全工作的指导,定期进行现场安全检查和远程技术检测,对网站存在的安全漏洞和隐患及时通报预警,对发生的案事件及时进行调查侦查,打击攻击政府网站的违法犯罪活动。
六、对网站安全责任和工作要求不落实的,或网站被不法分子攻击、篡改及传播、链接有害信息的,公安机关应督促网站开办单位及时整改,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相关单位及责任人的法律责任,并进行通报。
七、本责任书一式四份,网站开办单位、公安机关和双方监察部门各存一份。
网站安全责任单位领导(签字): 公安机关分管领导(签字):
网站单位(盖章) 公安机关(盖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