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方(用人单位):__________
乙方(劳动者):____________
(一)试用期间不符合录用条件。
(二)严重违反单位的规章制度。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单位造成重大损害。
(四)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严重影响工作,或经单位提出仍不改正。
(五)订立劳动合同过程中有欺诈、胁迫、乘人之危的行为。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 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
(八)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
(九)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双方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 乙方在解除劳动合同后的有关经济补偿和工作交接等事宜,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第五十条的规定和双方在劳动合同中已有的约定处理。因出现本通知书(六)项所列情形解除劳动合同的,不支付经济补偿金。 乙方在甲方的工作年限为_____年,乙方在与甲方解除劳动合同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为_____元人民币。
甲方签字: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签字:__________________
签约日期:__________________ 签约日期:__________________