养殖方:
签订地点:
担保人:
签订时间:
委托方和养殖方(以下简称“养户”)在自愿、平等、互信和互利的基础上,经充分协商,就肉猪委托养殖事宜订立本合同。
一、委托养殖的约定
1、双方坚持以优势互补、共享成果、共担风险的原则进行委托养殖。
2、委托方负责猪苗、饲料、药物、疫苗等物料供应及销售环节的建立和管理,并负责制定肉猪饲养环节所需的各项管理制度、规定和技术标准。
3、委托方为养户提供的猪苗、饲料、药物、疫苗、包装袋等物料,及养户在饲养过程所管理的由委托方供应的肉猪,均属于委托方财产,养户不能擅自处理。
4、养户负责养殖的场地、栏舍、设备设施、水电和劳动力,以及到委托方指定地点领取物料、交付产品等所需要的费用。
5、养户对委托方提供的各种物料和肉猪有管理权,并附有管理责任。养户应按合同规定将委托养殖的肉猪交付委托方处理。
6、如果出现重大疫情,政府对疫区进行封锁或者重大自然灾害、战争、国家政策改变等不可抗因素引起市场严重萎缩,交付无法进行,本合同可协商终止,互不追究对方的经济责任和损失。
二、委托养殖的猪苗数量和保证金
1、猪苗数量:委托方根据养户的栏舍面积及配套设施等情况,确定本批的饲养头数,具体以《猪苗签收单》为准。
2、养户向委托方按每头猪 元的标准交付履约保证金(以核定饲养规模收取),该履约保证金须在本合同签订生效之日起三天内支付。否则,养户未交部分金额委托方按月利率1%收取利息,并从养户利润中扣除。如因特殊情况无法足额交付保证金的,养户需向委托方提出书面申请延迟缴纳,延迟时间不超过15天,且须经委托方同意后执行。
3、养户对猪场建设和改造中的水帘、风机、吊顶及温控系统委托方给予补贴,经委托方财务部和工程部对设备设施核实核价确认后,委托方给予养户出栏猪10元/头;委托方在养户每批次的实际出栏肥猪数为准,补完为止;如因故中止继续合作的,此项补贴随之中止。
三、猪苗、饲料、药物、疫苗等供应规定
1、委托方向养户提供猪苗 头,数量以《猪苗签收单》确认为准。
2、委托方向养户提供不同饲养阶段所需的合格饲料,品种、数量以实际《领用单》确认的为准。
3、委托方向养户提供各种合格的药物、疫苗,数量及价格以《领用单》确认的为准。
4、养户有权对委托方提供的物资的规定、质量和数量进行审核,如有异议,应在委托方交付物资时当场提出,否则视为无异议。
5、养户在委托方领取各种物资时,必须由本人签名确认,如不能亲自签名确认时,需书面委托领用人,并凭被委托人的身份证签领物资。
以上物料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行业规定。
四、产品回收价格及结算方式
在完成委托方约定的饲养成绩及指标的情况下,委托方给予养户 元/头的养户利润(按出栏正品头数计算),如未达成或超量达成委托方的饲养指标,委托方根据其实际成绩进行奖惩。
1、饲养成绩指标及计算方法:
育成率指标设定 %,计算方法:实际交付数量/实际委托养殖数量*100%;
正品率指标设定 %,A.正品猪的体重范围:头均重为80kg及以上健康无残缺的猪只(或体重已达成,但稍微略有残缺的猪只);
B.残次猪的标准:体重在80kg以下,僵猪或病猪等类型猪只;
C.残次猪这算标准:按残次猪合计销售的收入/单头正品猪的实际销售收入=可折算的正品猪的数量;
料肉比指标设定为 ,根据实际苗猪入栏重与约定的出栏重进行设定,计算方法:批次猪只总耗用量/(交付时猪只总重量-猪苗购进总重量)。
2、奖惩标准及计算方法:
育成率奖惩计算方法:代养数量*(实际育成率-标准育成率)=超标死亡数量(如出现正数时进行奖励,反之进行惩罚,数据保留2位小数)
A.超标时,扣罚 元/头*超标数量
B.未超标,奖励 元/头*未超标准数量
正品率奖惩计算方法:(育成数量*(1-正品率标准))-实际残次数量=超标实际残次数量(如出现正数时进行奖励,反之进行惩罚,数据保留2位小数)
A.超标时,扣罚 元/头*超标数量
B.未超标,奖励 元/头*未超标准数量
料肉比奖惩范围:上限为___ 、下限为 ___,以设定的料肉比成绩为基准。
A结算的料肉比成绩高于上限或下限成绩0.01-0.05区间的扣罚(5)元/头;
B结算的料肉比成绩高于上限或下限成绩0.06-0.10区间的扣罚(10)元/头;
C结算的料肉比成绩高于上限或下限成绩0.10-0.15区间的扣罚(20)元/头;
D结算的料肉比成绩高于上限或下限成绩0.16-0.20区间的扣罚(30)元/头;
E如超过上限成绩0.20以上的在原扣罚的0.16-0.20的扣罚标准外,每增加0.01kg加罚(3)元/头;
F一设定的料肉比成本为基数,以下限成绩为标准,在此区间内每下降0.01kg委托方奖励(3)元/头;
G以上奖惩的数量均为实际结算的出栏正品数计算。
3、兽药疫苗结算标准:
疫苗及兽药由委托方统一按实际进苗头数及既定程度配发。总价值不超过 元/头,超出部分乙方自理,以农户的实际领用计算,超额部分在养户利润中扣除。
4、饲料使用量按设定料肉比成绩*猪苗领用总数量惊醒总量设定,超过部分领用时需向委托方申请,委托方审核批准后进行发放。
5、养户私自变卖委托方委托养殖的肉猪及物资的,养户须全额赔偿,肉猪每私自变卖一头,赔偿5000元,变卖饲料1kg,赔偿7元。
6、养户利润支付方式:采用银行转账方式支付,所有结算款应在10个工作日内转账至养户的账户。
五、交付、销售时间、地点:
1.肉猪回收上市销售时,委托方应提前7小时通知养户交付猪只。交付时间不得迟于委托养殖(即养户领猪苗时)开始后的第 天(标准7kg(±2kg)猪苗不超过160天,15kg(±2kg)猪苗不超过145天)。超过交付期限7天,委托方按本合同第1款承担违约责任。
2.交付时间和地点:养户按委托方通知再规定的时间内将约定数量的商品猪,在委托方约定地点交付,并协助完成销售工作。
3.在肉猪交付的过程中,从养户猪舍到交付地点,如有猪只死亡所造成的损失由养户负责;销售肉猪钱的车皮过磅、肉猪过磅以及猪只数量必须由委托方销售人员、养户及生猪收购方或者生猪收购方委托人三方签字确认委。
六、委托方的权利和义务
1、有权规范养户的各项饲养管理工作。
2、按时、按量将饲养的符合上市标准的肉猪出售,并及时支付结算款项。
3、按时提供本合同地三条约定的物资及提供免费的养殖技术指导。
4、委托方应承担因市场波动所带来的经营风险。
5、委托方如发现养户有违反本合同任意一条约定或可能导致养户无法继续履行本合同时,委托方有权终止本合同,养户愿赔偿委托方一切损失。
七、养户的权利和义务
1、按合同规定及时获得委托方提供的各种物资、技术指导和养殖结算款。有权对委托方提供的物资的规格、质量和数量进行审核,如有异议,可在委托方交付物资时提出。养户在委托方领取各种物资时,必须由本人签名确认,如不能亲自签名确认时,需书面委托领用人,并凭被委托人的身份证签领物料。
2、对委托方的服务态度和服务质量有监督的权利。
3、养户应承担因自身管理失误、意外事故造成的损失。
4、提供符合委托方规范化饲养管理要求的场地、设施和劳动力。
5、按照委托方的消毒、免疫、驱虫、保健、治疗规程进行生产。猪群出现疾病、死亡等特殊情况时应及时(1天内)向委托方汇报;猪只的死亡和淘汰须经由委托方处理。,若养殖户未经委托方同意私自处理的,按养户私自变卖猪只处理。
6、未经委托方同意,不得使用其他饲料、疫苗及药物;严禁使用国家禁止使用的药品,对国家限制使用的药品要按规定使用,不得使用激素等对产品催肥,所造成的后果及损失由养户全额承担。
7、根据实际情况认真做好肉猪饲养日记录,接受委托方工作人员的定期检查。
8、不得饲养非委托方提供得猪只,不能将委托方以外的猪只掺入委托方委托的猪只群体中混合饲养。交付肉猪时须平肚交付(即停止喂料时间不少于6小时),不得掺杂非委托方肉猪,不得灌胃泥、沙等杂物。
9、养户对养殖场的合规性负全部责任,如养殖场因包括但不限于用地、环保、资质等原因被予以处罚,由养户承担全部法律责任。
八、违约责任
1、委托方违反合同,迟延肉猪交付的,在委托方出售成品后,按每天不少于1元/头猪补偿给养户;延迟支付结算款的,按迟延付款总额的万分之三/天赔偿养户滞纳金。
2、委托方违反合同,拒收养户符合标准的肉猪,每拒收一头,赔偿养户300元。
3、因委托方提供的物资质量问题而导致养户发生损失,养户应立即封存该问题物资,经国家权威检验部门鉴定属实,由委托方负责赔偿(养户领取物资时提出异议,如情况属实,委托方仍未改进,由委托方承担责任;否则,委托方将不承担此款违约责任)。
4、养户未按照委托方约定时间及质量提供肉猪的,委托方有权拒收。养户应对未交付肉猪的总价值(以正品肉猪的市场价计价)外,另行支付3%的违约金给委托方。
5、养户违反本合同第七条第6款、第8款的,委托方有权减扣斤两或拒收;对不按照第7条第6款规定使用饲料和药物,给委托方造成损失的,由养户负责赔偿。
九、争议解决方式
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依法向委托方所在地的人民法院起诉。
十、合同期限
本合同有效期限为:从订猪苗之日起到该批肉猪结算完毕止。
十一、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本合同未尽事宜,按照《合同法》等国家有关规定,经合同双方协商,作出补充规定附后。
1、养户遵循委托方的各项管理规定并接受委托方巡查人员的检查。
2、严禁养户使用违禁药品(如盐酸克伦特罗-瘦肉精),如有查出负法律刑事责任。
3、死亡管理,要严格按委托方要求的死亡管理办法执行,如未按其执行造成死亡数量未核实的参照变卖猪只的主力办法执行。
4、养户需要协助委托方打耳标,赶猪上车,开检疫票等工作。
5、其他
本合同一式三份,委托方执二份,养户执一份。
十二、本合同担保条款
担保人愿为被担保人 (先生/女士)担保,保证并监督被担保人履行本合同。如被担保人违约,担保人与被担保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担保人不得以任何形成单方面宣布退保,担保人如中途退保,须经得委托方和养户的书面同意。
委托方(签章): 养户(签字和手印):
委托代理人: 住所:
签订日期 身份证:
电话:
养户担保人(签字和手印):
身份证:
工作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