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协议书
男方:×××,1981年5月17日出生,身份证号码:民族:汉族,现住址:
女方:×××,1987年10月20日出生,身份证号码:民族:汉族,现住:。
双方于2009年月 日在南京市 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登记结婚,现因感情不和,自愿离婚,经双方协商一致,对有关事项,依《民法典》的规定达成如下协议:
一、男方×××与女方×××自愿离婚。
二、子女的抚养:
1、双方于2011年5月31日生育有一女儿,取名:×××,离婚后女儿随男方直接抚养生活,由女方给付抚养费(包括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人民币十万元整(人民币100000.00元),2013年5月31日前付清。直到到×××18岁。满18周岁后的教育医疗费双方父母各承担50%。
2、女方在女儿未上学的时间内可每月有五天随其生活或娱乐,如女儿不在南京市探望时间累计到下个月但不得超过2个月(一年中);上学后在不影响孩子学习、生活的情况下,女方可随时探望男方抚养的孩子。(女方每星期休息日可探望女儿一次或带女儿外出游玩,但应提前通知男方,男方应保证女方每周探望的时间不少于一天一夜。)
如临时或节假日的探望,可提前一天由双方协商,达成一致后可按协商的办法进行探望。女儿十二周岁以上时,探望权的行使应尊重女儿的意见,不可强行按本协议执行。
三、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
1、房产:夫妻双方婚后购有坐落在 的住房一套,购房时以女方为主贷人向北京银行按揭贷款购买,首付及按揭还款大部分来源于男方存款,该房属夫妻共有财产。离婚后,该套房屋归男方所有,双方相互配合办理产权变更登记及办理贷款主贷人变更手续。因办理产权变更登记及办理贷款主贷人变更手续所应支付的一切税费等均由男方承担。取得房屋所有权的一方给予另一方经济补偿人民币四十万元整(人民币400000.00元),在本协议签订之日支付人民币二万元整(人民币20000.00元);2013年2月8日前支付人民币五万元整(人民币50000.00元);2013年5月31日支付人民币十五万元整(人民币150000.00元);2013年12月30日支付人民币八万元整(人民币80000.00元);2014年5月31日支付人民币十万元整(人民币100000.00元)。付清第二笔款后女方搬出此住房,付清最后一笔款后女方协助男方办理过户手续。
2、机动车辆:2011年6月28日购有苏-牌汽车一辆,离婚后归男方所有。
3、存款 其他的
四、债权债务的处理:
双方确认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没有发生任何共同债务,任何一方如对外负有债务的,由负债方自行承担。
五、一方隐瞒或转移夫妻共同财产的责任:
双方确认夫妻共同财产在上述已作出明确列明。并无其他财产,任何一方应保证以上所列婚内全部共同财产的真实性。
本协议书财产分割基于上列财产为基础。任何一方不得隐瞒、虚报、转移婚内共同财产。如任何一方有隐瞒、虚报除上述所列财产外的财产,或在签订本协议之前 二年内有转移、抽逃财产的,另一方发现后有权取得对方所隐瞒、虚报、转移的财产的全部份额,并追究其隐瞒、虚报、转移财产的法律责任,虚报、转移、隐瞒方无权分割该财产。
六、违约责任的约定:
任何一方不按本协议约定期限履行支付款项义务的,应付违约金人民币二十万元(人民币200000.00元)给对方。
七、协议生效时间的约定:
本协议一式三份,自婚姻登记机颁发《离婚证》之日起生效,男、女双方各执一份,婚姻登记机关存档一份。
八、如本协议生效后在执行中发生争议的,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均可向当地人民法院起诉。
上述协议事项,双方保证切实履行;协议内容如有隐瞒、欺骗、责任自负。
男方(签名): 女方(签名):
年 月 日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