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拍卖行业协会制定
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监制
合同编号:
委托人:
拍卖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上海市合同格式条款监督条例》及其他有关规定,经双方平等、自愿、协商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拍卖标的委托人自愿委托拍卖人依法拍卖如下标的:(详见附件2《委托拍卖标的清单》)。委托人保证对拍卖标的拥有无可争议的所有权(处分权,以下同),并根据拍卖人的要求提供拍卖标的的有关证明和资料,如实说明拍卖标的的瑕疵。
第二条拍卖标的的评估和鉴定拍卖人认为需要对拍卖标的进行评估的,可以委托评估,评估费用由 承担。拍卖人认为需要对拍卖标的进行鉴定的,可以:(1)自行鉴定;(2)委托鉴定,鉴定费用由 承担。
广告、运输、保管、保险等费用由 支付。
鉴定结论与委托人声明的拍卖标的的状况不符的,拍卖人有权要求变更或接触合同。
第三条拍卖期限及地点拍卖人应于 年 月 日之前在举办的拍卖会上对本合同所载拍卖标的进行拍卖。
第四条拍卖标的的交付(转移,以下同)及其时间、方式
拍卖标的经拍卖成交的,拍卖人应在10 个工作日内,将拍卖结果告知委托人。拍卖标的经拍卖成交的,由 将标的交付买受人。若拍卖标的由拍卖人交付,委托人应于 年 月 日前将本合同所载拍卖标的交付拍卖人,交付地点为,
交付方式为 (交物/交单)。
第五条佣金、费用及其支付的方式、期限
拍卖标的经拍卖成交的,委托人应在交割之日起 日内向拍卖 人支付成交价的 %的佣金,支付方式为 。
拍卖未成交的,委托人应向拍卖人支付如下费用:。
拍卖标的经拍卖成交的,拍卖人应在拍卖交割之日起 日内,将拍卖成交款支付给委托人,支付方式为。
委托人应向拍卖人支付由拍卖人代委托人支付的费用 。 以及拍卖人代委托人缴纳的应纳税款。拍卖标的未成交的,委托人应在 日内取回拍卖标的,逾期不取回的,按 元/天支付保管费。
第六条拍卖标的的撤回和撤除
委托人在拍卖公告前撤回拍卖标的的,应当向拍卖人支付如下费用 。委托人在拍卖公告后但在拍卖前撤回拍卖标的的,除应当支付上述费用外,还应当承担拍卖人已经发生的 等费用及因委托人撤拍而造成竞买人所发生的损失。委托人在约定期限不履行付款义务的,拍卖人有权从拍卖价款中予以扣除。
拍卖人有足够理由证明拍卖标的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拍卖人可以中止拍卖活动,并有权追究委托人法律责任:
1.拍卖标的的权属状况与委托人声明的不一致;
2.拍卖标的存在委托人未声明的重大瑕疵;
第七条拍品标的未实现交付的约定
因买受人未交割的原因致使拍卖标的未能实现交付的,拍卖人应承担违约责任,委托人有权解除合同。
第八条保密约定
拍卖人应当对委托人的(1)身份、(2)保留价及 进行保密。保密约定对司法机关和政府监管机关不适用。
第九条其他约定
1.委托人不得参与竞买,也不得委托他人代为竞买本合同所列标的;
2.拍卖人不得擅自变更拍卖标的保留价,不得低于保留价进行拍卖;
3.拍卖人不得擅自将拍卖标的委托他人进行拍卖;
4.本协议终止前,委托人不得将本协议所列标的再委托他人拍卖;
第十条违约责任
1.拍卖人因保管不善造成拍卖标的毁损、灭失的,应按照标的保留价予以赔偿;
任何一方违约,违约方应向守约方支付拍卖标的保留价 %的 违约金。
第十一条争议解决方式
双方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发生争议,可以协商或由 调解;协商调解不成的,按下列第 种方式解决:
1.由 仲裁委员会仲裁;
2.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其他补充约定
本协议未尽事宜,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处理。
委托人:(签字或盖章)
证照及号码:
国籍:
住 所:
法定代表人:
联系电话:
传真号码:
邮政编码:
开户银行及帐号:
委托代理人:
联系方式:
拍卖人:(签字或盖章)
证照及号码:
国籍:
住 所:
法定代表人:
联系电话:
传真号码:
邮政编码:
开户银行及帐号:
委托代理人:
联系方式:
委托人(公章、签名) 拍卖人(公章、签名)
签署日期: 年 月 日 签署日期: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