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方(全称):_________
治理方(全称):_________
根据《民法典》;《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规范》(GB50325-2001)、《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工程施工规范》(GB50327-2001),委托方与治理方经协商一致,签订本《家居污染治理工程效果保证合同》。
一、内容和范围
1.治理项目为:_________。
2.治理前的超标情况:_________。
3.委托方提供室内空气初检的正式报告,治理方据此提出治理方案、治理产品并负责施工。
4.本工程涉及的治理空间为:_________
5.治理前的室内装修、陈设详情:_________
6.达标要求:保障本治理工程完工后,室内环境质量达到国家验收标准(参见本合同后附的条款说明第2款)。
7.委托方保证治理验收时,本工程涉及的室内空间的物件与初检时的名称、数量相同。
8.治理效果检测验收时间:由双方协定为在治理完工之后_________天,以保证治理工程的长期效果。
9.检测机构:双方共同认可具有资质(已通过省级以上实验室计量认证)的机构:陕西省室内空气监督检测站进行本次室内环境质量检测。
10.验收监督:双方检测监督人共同监督检测(验收)过程,并对检测结果签字确认。
11.本次检测的委托方为_________方。
委托方的检测监督人为:_________电话:_________通讯地址:_________
治理方的检测监督人为:_________电话:_________通讯地址:_________
12.通知到场:本次检测的委托方应提前2天通知双方的授权监督人携委托书到场监督检测(验收)过程。此通知可以普通信函或挂号信函或特快专递或者传真,双方的授权监督人接到通知后应当到场;甲乙双方有任何一方不到场的,视为自愿放弃相关现场监督权利,检测验收照常进行,测量结果视同双方认可。
13.验收证书:由合同第9款所确定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为检测(验收)结果证明文件,双方认可其合法性和证据力,如无充分理由不得提出再次检测(验收)的要求。
14.责任承担:依据本合同指定的检测(验收)证书,不达标的,治理方必须在_________天之内重新治理达标,并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和其他损失,包括:_________;如第二次检测仍不能达标的,甲方有权选择:□:不需支付治理费用;□治理直至检测达标;□解除治理合同;□其它:_________。若治理后造成二次污染的,由治理方承担赔偿责任,具体赔偿方式为_________。
15.复检费用:由治理方承担。
16.双方约定的其他有关事项:_________
二、本合同主要依据条款说明:
1.《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规范》(GB50325-2001)之3.1.1;3.1.2;3.1.3条款规定:
3.1.1 民用建筑工程所使用的无机非金属建筑材料,包括砂、石、砖、水泥、商品混凝土、预制构件和新型墙体材料等,其放射性指标限量应符合表3.1.1的规定。
表3.1.1无机非金属建筑材料放射性指标限量
┌─────────────┬────────────────────┐
│
测定项目
│
限 量
│
├─────────────┼────────────────────┤
│内照射指数(IRa)
│
≤1.0
│
├─────────────┼────────────────────┤
│外射指数(Iγ)
│
≤1.0
│
└─────────────┴────────────────────┘
3.1.2 民用建筑工程所使用的无机非金属装修材料,包括石材、建筑卫生陶瓷、石膏板、吊顶材料等,进行分类时,其放射性指标限量应符合3.1.2的规定。
表3.1.2无机非金属建筑装修材料放射性指标限量
┌─────────┬────────────────────────┐
│
│
限 量
│
│
测定项目
├──────────┬─────────────┤
│
│
A 类
│
B 类
│
├─────────┼──────────┼─────────────┤
│内照射指数(IRa) │
≤1.0
│
≤1.3
│
├─────────┼──────────┼─────────────┤
│外射指数(Iγ)
│
≤1.3
│
≤1.9
│
└─────────┴──────────┴─────────────┘
注:A类装修材料使用范围不受限制;B类不可用于Ⅰ类民用建筑工程室内装饰面;
3.1.3 空心率大于25%的建筑材料,其天然放射性核素镭Ra-226、钍Th-232、钾K-40的放射性比活度应同时满足内照射指数(IRa)不大于1.0、外照射指数(Iγ)不大于1.3。
2.《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规范》(GB50325-2001)之表6.0.4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和浓度限量:
┌──────────┬───────────┬───────────┐
│
污染物
│ Ⅰ类民用建筑工程
│ Ⅱ类民用建筑工程 │
├──────────┼───────────┼───────────┤
│
氡(Bq/m3)
│
≤200
│
≤400
│
├──────────┼───────────┼───────────┤
│游离甲醛(mg/m3) │
≤0.08
│
≤0.12
│
├──────────┼───────────┼───────────┤
│
苯(mg/m3)
│
≤0.09
│
≤0.09
│
├──────────┼───────────┼───────────┤
│
氨(mg/m3)
│
≤0.20
│
≤0.5
│
├──────────┼───────────┼───────────┤
│ 总挥发性有机物
│
≤0.50
│
≤0.60
│
│ TVOC(mg/m3)
│
│
│
└──────────┴───────────┴───────────┘
注:Ⅰ类民用建筑工程包括(住宅、医院、老年建筑、幼儿园、学校教室等);
Ⅱ类民用建筑工程包括(办公楼、商店、旅馆、文化娱乐场所、书店、图书馆、展览馆、体育馆、公共交通等候室、餐厅、理发店等)
3.《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第五章第四百八十七条“装修人委托企业对住宅室内进行装饰装修的,装饰装修工程竣工后,空气质量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标准。装修人可以委托有资格的检测单位对空气质量进行检测。检测不合格的,装饰装修企业应当返工,并由责任人承担相应损失。”
委托方(签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治理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