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售方(以下简称甲方):
买受方(以下简称乙方):
居间方(以下简称丙方):
根据《民法典》、《中国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之规定,甲、乙、丙三方经友好协商,对所签订的关于天津市 房产交易而签署的《天津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过户、按揭代理合同》和《成交确认书》作如下补充:
1、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甲方净得款项为人民币 元整。丙方的服务费以甲方净得款项为基础收取,由乙方交纳。乙方承担此套房屋所有代理费、过户费及过户时产生的所有税费。
2、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该房屋购房定金为人民币 万元整,乙方最迟于 年 月 日前将此房的购房首付款人民币 元整(包含定金人民币 万元整在内)自行过给甲方,以三方签署的定金收付书及甲方首付款收到证明为准,丙方经纪人陪同。所有定金冲抵购房款。
4、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本协议签订后甲乙双方不得反悔。如乙方反悔,则甲方不予退还定金,并支付甲方合同额10%作为违约金。如甲方反悔,则甲方双倍退还定金给乙方,并支付乙方合同额10%作为违约金。
5、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甲乙双方自行过首付款,自行物业交割,丙方经纪人陪同。尾款部分见契税票后(也可为见房本,契税票对卖家有利,房本为买家有利)由银行直接放款给甲方。
(上条为没有资金托管的首付,做资金托管的应该另行规定)
6、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在甲方证件齐全、积极配合的情况下,乙方最迟于 年 月 日前办理完房屋全部交易手续,保证甲方在此日期前收到总售房款人民币 元整 ,如逾期乙方须以日为单位向甲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按日计算为房款总额的万分之 。
(上条对卖房有利,违约金较高。可再约定,如为应付房款与已付房款之差的万分之 )
7、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在乙方贷款获得批准,甲方应在个工作日内配合乙方完成过户手续。
8、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在甲方收到房屋全款人民币 整后的 个工作日内将房屋腾空交给乙方,房屋交付给乙方后仍留在室内的物品则视为甲方放弃,乙方可任意处置。如甲方逾期交房,违约金按日计算为房款总额的万分之×(此条对买房有利)。丙方陪同甲乙双方自行处理此套房屋的物业交割手续。
9、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甲方将房屋内现有的固定设施留给乙方,其中包括空调× 部,抽油烟机× 个,燃气热水器× 个,燃气灶× 个,已固定在墙体上的柜子不予拆除。
10、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甲方在双方过户后 个月内把户口从 房内迁出。
11、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甲方应在×个工作日内完成央产房上市手续,上市相关费用应由甲方支出。(如为第一次上市的央产房,需要这条。有些超标的需要补不少钱。但要注意,交易时的土地出让金一般还是乙方出的,没多少)
12、如在交易过程中国家政策有变动,以政策变动后为准。
此补充协议与《天津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过户、按揭代理合同》和《成交确认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如有冲突以此补充协议为准。
此协议一式三份,甲、乙、丙方各执一份:
甲方: 乙方: 丙方:
日期: 年 月 日 日期: 年 月 日 日期: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