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作甲方(购方):
合作乙方(销方):
甲乙双方本着长期合作、互相促进、共同发展、利益共赢为目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信原则,建立一个公平诚信的、确保工程施工质量和工程的品牌建设、提供周到准确的服务、确保合理利益、提供有偿占有的机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相关法律、法规,经双方友好协商签订本协议。
一、 合作项目: 乙方向甲方提供的产品及相关服务为:花岗岩、大理石类装饰材料,具体提供的品种、规格型号、品牌、等级、战略同盟单价见《战略合作同盟供应商结算价格清单》。 对单价标准约定为:包含乙方成本、税费及合理利润的战略同盟单价。对现款现货的时间约定为:自供货开始至工程竣工后半年止。
二、 合作方式:
1、 在签订本协议时乙方按工程总造价25%向甲方交纳保证金,保证金不计利息。年业务额确认标准为:乙方向甲方自营工程、合作经营工程、后场配套工程提供的产品及相关服务的合计额。
2、 甲方将分工程项目按节奏、均衡地支付乙方款项,剩余款项在竣工后的半年内付清。
3、 甲方工程,乙方免费送货。甲方外地工程项目的供货以方便、及时、乙方承担合理运费为原则,若由于乙方条件限制,不能满足外地工程项目供货,其外地工程的采购标的不受此合同限制。未尽事宜,双方协商解决。
4、 因政策等客观原因使相应货物价格变动,双方应各自出具书面通知,工程在定石材品种之前告知乙方,如所定品种市场上稀有或封矿等原因,甲乙双方协商解决进行调整。对方应于收到书面经协商确认后15日内执行,以免影响工程进度。
5、 对常规、一般工程不再签订单项采购合同,按本协议执行。对单项工程所采购石材系列产品的数量达一定金额的特殊大型工程项目,经双方协商,可以签订单项采购合同,合同相应条款按单项合同执行。
6、 若甲方临时资金紧张,不能按本协议约定的战略同盟单价和现款现货时间支付款项,甲方应及时通知乙方就支付的款项适当延期,并给予乙方因款项展期的补偿占用费,补偿占用费率按半年期银行存款利率折算。
7、 甲乙双方在签订每项工程货款结算前期付款方面给予优先考虑。
8、 第二年内若乙方资金紧张情况下,请甲方考虑提前预支部分资金以解决乙方临时困难。
三、 乙方责任:
1、 乙方承诺供应的材料价格为南京市场同类、同质、同量材料采购基础
合理价。若乙方供应的材料综合性价比不高于市场同类材料的,甲方向乙方提出价格调整下浮,或甲方了解其他厂家材料合理价格,如乙方由于货源稀少等不能供应情况下,甲方有权另外选择其他材料供应商供货。
2、 乙方向甲方指定现场供应的产品应具有可靠的质量保证,产品的质量必须达到国家相关的规范、规定的检验标准并符合国家环保标准要求,努力做好售后服务。若乙方供应的产品质量不符合国家相关规范、规定的检验标准和环保要求的,甲方有权拒收,对所供应的材料进行弄虚作假蒙混过关,使用到工程上导致质量、安全事故的,甲方有权向乙方追溯由此产生一切损失。
3、 乙方应积极配合甲方管理,按甲方的相关程序要求履行供应、验收、结算、结帐手续。
四、 甲方责任:
1、 甲方对所承接的自营工程,若业主对相应材料无特别要求,可以优先选择乙方作为甲方相应材料的供应商,选择乙方所经销的符合质量要求的相应材料,在乙方按期、保质、保量供货前提下,按本协议约定支付款项。非甲方自营的工程项目,甲方可推荐乙方给承包人,由乙方与承包人单独签订采购合同,其结算不受本协议约束。
2、 根据双方签定合作同盟协议,甲方尽可能把工程上所使用有关石材供应交乙方负责供货。
五、 违约责任:
1、 甲方不按本协议约定优先选择乙方为材料供应商的,甲方承担相应违约责任。
2、 乙方不按本协议约定价格或不能按期、保质、保量提供产品及相关售
后服务的,甲方有权追究相应违约责任并要求乙方赔偿由此给甲方造成的相应损失。
3、双方本着互信原则,在协议执行期间,遵守协议各项条款,甲方不得与其他石材供应商签订类似工程协议。
六、协议的生效与解除:
1、 本协议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协议执行期贰年,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到期后本协议自动生效,双方若有意继续合作应提前一个月续约。
2、 双方中任何一方提前解除协议的,必须提前一个月通知对方并与对方协商一致后解除本协议。
3、 协议执行期间所遇到的问题双方可协商解决,解决不了的可向南京仲裁委员会或向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4、 本协议一式二分,双方各执一份。
5、 双方本着诚信、负责原则,共建建发装饰优质工程。
附:《战略合作同盟供应商结算价格清单》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法定代表人(签字):
委托代理人(签字): 委托代理人(签字):
地址: 地址:
邮编: 邮编:
电话: 电话:
传真: 传真: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帐号: 帐号:
签约日期: 签约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