购货单位(甲方):
供货单位(乙方):
(具备相应资质的公司名称,必须填写全称,应与乙方所盖合同的公章名称、营业执照名称相一致 ;公司的最新年检通过的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和负责人身份证核对原件后,复印件作为合同附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及有关法律、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为规范合同当事人的交易行为,保护合同双方的合法权益,就本合同事宜,经需方与供方双方协商一致,达成如下一致条款:
1 合同标的物 产品名称:
商 标:
规格型号:
生产厂家:
计量单位及暂定数量:
最终结算数量以需方验收的实际合格量为准。
备 注:
2 产品的质量标准,按下列第( )项执行:
2.1按国家标准执行;
2.2无国家标准而有行业标准的,按行业标准执行;
2.3无国家和行业标准的,按企业标准执行;
2.4没有上述标准的,或虽有上述标准,但需方有特殊要求的,按甲乙双方在合同中商定的技术条件、样品或补充的技术要求执行。 双方约定的质量标准和技术要求为:
产品标准名称和编号 :
3 产品的包装标准和包装物的供应与回收: (包装物一般不回收) 。
4 产品的交货方法、运输方式、到货地点
4.1交货方法,按下列第( )项执行:
(1)乙方送货 ,在正式交货前,包括运输途中、卸货中如有人身伤害或材料损失均由乙方负责。
(2)乙方代运 ,在正式交货前,包括运输途中、卸货中如有人身伤害或材料损失均由乙方负责。
(3)甲方自提自运。
4.2运输方式:
4.3到货地点和接货单位(或指定接货人):
4.4现场卸货由 负责。
4.5产品交货数量的正负尾差、合理磅差和在途自然减(增)量规定及计算方法:
5 产品的交(提)货期限:
6 产品的价格与货款的结算、支付。
6.1产品的价格,双方商定为 元/单位
(含发票税金、须明确单价是否含运费及保险费)。在合同期内如遇交易产品市场价格发生较大变化,幅度超过±10%时,双方协商适当调整价格。(单价调整约定可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是否适用)
6.2产品货款的结算: 。(按月、按季或供货完成后一次性结算等)。
6.3货款的支付: 。甲方每次收到乙方按双方确认数额开具的正式货款发票后,以银行转账方式向乙方支付货款。乙方确认其收受货款的开户银行为: ,户名为: ,账号为: ,乙方如需变更账号,需提前 日书面方式通知甲方。
7 验收方法:
7.1验收时间:收到产品后 日内组织验收。
7.2验收方法:由甲方组织验收,由甲方质检部门出具验收结论,对验收结论存在争议的,可由甲方委托(或双方共同委托)第三方鉴定机构鉴定。(可根据实际情况调整) 7.3验收标准:按本合同约定的质量请求作为验收标准。(可根据实际情况调整)
8 对产品提出异议的时间和办法
8.1甲方在验收中,如果发现产品的品种、型号、规格、花色和质量不合规定,应在 天内向乙方提出异议(建议不低于60天),甲方有权拒付不符合合同规定部分的货款。
8.2乙方在接到甲方异议后,应在 天内(另有规定或当事人另行商定期限者除外)负责处理,否则,即视为默认甲方提出的异议和处理意见。 8.3甲方在两年内发现乙方出卖的产品存在隐蔽瑕疵,应当及时通知乙方,乙方必须更换或修复。
9 乙方的违约责任
9.1乙方不能交货的,应向甲方偿付不能交货部分货款的 %的违约金(幅度为10%—30%)。
9.2乙方所交产品品种、型号、规格、花色、质量不符合合同规定的,如果甲方同意利用,应当按质论价;如果甲方不能利用的,应根据产品的具体情况,由乙方负责包换或包修,并承担修理、调换或退货而支付的实际费用,若造成逾期交货的,按逾期交货承担相应责任。乙方不能修理或者不能调换的,按不能交货处理。
9.3乙方因产品包装不符合合同规定,必须返修或重新包装的,乙方应负责返修或重新包装,并承担支付的费用。甲方不要求返修或重新包装而要求赔偿损失的,乙方应当偿付甲方该不合格包装物低于合格包装物的价值部分。因包装不符合规定造成货物损坏或丢失的,乙方应当负责赔偿。
9.4乙方逾期交货的,应比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按逾期交货部分货款计算,向甲方偿付逾期交货的违约金,并承担甲方因此所受的损失费用。
9.5乙方提前交货的产品、多交的产品和品种、型号、规格、花色、质量不符合合同规定的产品,甲方可拒绝接收;如甲方接货,则甲方在代保管期内实际支付的保管、保养等费用以及非因甲方保管不善而发生的损失,应当由乙方承担。
9.6产品错发到货地点或接货人的,乙方除应负责运交合同规定的到货地点或接货人外,还应承担甲方因此多支付的一切实际费用和逾期交货的违约金。乙方未经甲方同意,单方面改变运输路线和运输工具的,应当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
9.7乙方提前交货的,甲方接货后,仍可按合同规定的交货时间付款;合同规定自提的,甲方可拒绝提货。乙方逾期交货的,乙方应在发货前与甲方协商,甲方仍需要的,乙方应照数补交,并负逾期交货责任;甲方不再需要的,应当在接到乙方通知后十五天内通知乙方,办理解除合同手续,按乙方不能交货处理;逾期不答复的,视为不同意发货。
10 甲方的违约责任
10.1甲方自提产品未按供方通知的日期或合同规定的日期提货的,应比照中国人民银行逾期贷款利率的标准,按逾期提货部分货款总值计算,向乙方偿付逾期提货的违约金,并承担乙方实际支付的代为保管、保养的费用。
10.2甲方未按合同约定时间付款的,应比照中国人民银行逾期贷款利率的标准,按欠付货款总值计算,向乙方偿付逾期付款违约金。
11 不可抗力 甲乙双方的任何一方由于不可抗力的原因不能履行合同时,应及时向对方通报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的理由,在取得有关主管机关证明以后,允许延期履行、部分履行或者不履行合同,并根据情况可部分或全部免予承担违约责任。
12 争议解决
12.1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双方同意选择下列第 种方式解决:
(1)向甲方法人注册登记地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诉讼。
(2)向 (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原则上为本单位所在地仲裁机构)。
(3)其他方式: 。
12.2本合同关于争议解决方式的约定具有最高的效力,双方以后发生的补充合同、会议纪要、来往函件、发料单、结算单等涉及到争议解决方式的,均不得对抗此约定。
13 其他约定 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合同履行期内,甲乙双方均不得随意变更或解除合同。合同如有未尽事宜,经双方协商一致,可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本合同一式二份(可根据需要增加合同数量),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如经公证或鉴证,应送公证或鉴证机关留存一份)。
甲 方(公 章): 乙 方(公 章):
负责人(签字盖章): 负责人(签字盖章):
开 户 行:
银行账号:
日期: 年 月 日 日期: 年 月 日
签约地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