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务作业发包人:(以下简称发包人)
法定代表人:
地址:
劳务作业承包人: (以下简称承包人)
法定代表人:
地址: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他法律、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协商达成一致,订立本合同。
一、工程概况
1、工程名称:
2、工程地点:
3、建筑面积:
4、分包合同内容:
二、本合同分包范围:
本合同劳务作业内容:按设计的施工图纸要求及建设方项目部和甲方的技术、质量、施工进度、安全文明、劳资管理、成本控制等要求进行施工。如乙方不能满足甲方的进度要求,甲方可随时对上述合同范围内的承包任务进行调整。
三、分包工作期限
1、开工日期: ___年 ___月 ___日
2、竣工日期: ___年 ___月 ___ 日
3、总日历天数为: ___天
四、图纸
发包人应在劳务分包工作开工天前,向承包人提供与分包工程有关的图纸套。
五、材料:
1、承包人应在接到图纸后天内,向发包人提交材料、设备、构配件供应计划;经发包人确认后,发包人应按供应计划要求的质量、品种、规格、型号、数量和供应时间等组织货源并及时交付给承包人;需要承包人运输、卸车的,承包人必须及时进行配合,费用另行约定。
2、承包人应妥善保管、合理使用发包人供应的材料、设备机具及构配件。因保管不善发生丢失、损坏,承包人应进行赔偿,并承担因此造成的经济损失。
3、施工中由承包人提供的低值易耗材料、工具用具包括:
六、质量标准:
1、本工程的质量应经发包人、业主、监理单位验收合格。
2、由于发包人安全施工方案不完善、安全施工投入不足造成的安全事故,责任由发包人承担。由于承包人不能落实安全施工方案或不服从发包人安全施工管理所造成的安全事故责任由承包人承担。发包人有权随时对承包人实施的劳务作业进行监督检查,确保工程质量,对存在的质量隐患及时提出整改要求。
七、施工变更:
1、施工中如需对原工作内容进行变更(工程发包人和工程承包人双方书面确认并经监理签认的变更可作为劳务价款结算的依据),发包人应提前7天以书面形式向承包人发出变更通知,并提供变更的相应图纸和说明。
2、由非承包人原因造成的变更导致合同价款的增加及造成的承包人损失,由发包人承担,延误的工期相应顺延;因变更减少工程量,合同价款应相应减少,工期相应调整。
3、由承包人原因造成的变更费用和由此导致发包人的直接损失,由承包人承担,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
八、本合同价款核算规则及构成方式
1、 本工程的合同价款为:万元,已包含以下费用:工人工资、施工人员的正常劳保、管理费、利润、约定自备的中小型机具和辅耗材,还包括夜间施工增加人工费、冬雨季施工增加人工费、工人调配的差旅费、政策性调整的工资及市场风险等,也包括达到优质结构标准、现场做到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所必须投入必要用工的费用,合同价是以上各项费用的综合总价。
2、本工程的合同价款,除经发包人和承包人双方书面确认的工程变更以及依照本合同第七条约定的价格调整的因素以外,不再调整。
九、施工过程中分包合同价款结算及支付方式:
1、结算依据:合同、施工图、变更签证、工期签证、双方协商的计算规则进行计算,经双方核实无误签字生效。
2、零工、包工及工程变更的结算:所有零工、包工、发包人指令错误造成的返工及因工程变更引起的返工则必须在事件发生后3天内上报发包人现场负责人,7天内报至发包人盖章确认,过期视为自动放弃此部分费用。
3、承包人工人必须持证上岗,进场后必须进行登记,向发包人报送人员花名册(花名册要具备:姓名、性别、身份证号、工资卡号、联系电话、家庭住址、紧急情况时的联系人),承包人应在发包人指定的银行统一为每位在岗人员办理工资卡,生活费及工资均汇入此卡内。承包人应在次月5日前提交经工人核对并签字确认的考勤表和据此计算的工资发放表。
4、承包人应向发包人出具合法有效的增值税发票,发包人将款项汇入发票填写的账户,为确保工人工资的发放,一般情况下不得签发支票或汇票,遇有特殊情况,在承包人提供工人工资发放担保并经发包人同意的情况下,发包人须将填写齐全的、收款人为承包人全称的支票或汇票交给承包人。承包人应指定专人负责与发包人办理付款手续。
十、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发包人权利和义务
1、发包人委派履行本合同的负责人为,身份证号码:,联系电话:,联系地址:,委托权限:,人员如有变动,应提前7日书面通知承包人。
2、承包人委派的担任驻工地履行本合同的负责人为,职务:,身份证号码:,联系电话:,联系地址:,委托权限:(与附件委托书一致),人员如有变动,应提前7日书面通知发包人。
3、本合同履行过程中的相关书面文件的送达方式为:发包人代表: 联系方式:邮箱和地址;承包人代表:联系方式:邮箱和地址:。一方应当以书面方式将本方的明确要求送达至上述联系人、地址,对方应当在收到之日起7日内予以书面答复,逾期未答复或无人接收、拒收的,视为同意对方要求。一方本合同协议书中注明的地址发生变更时,应当在7日内书面告知对方,逾期告知或不履行告知义务的,由过错方承担相应责任。
4、负责编制施工组织设计,统一制定各项管理目标,编制施工计划、物资需用量计划表,实施对工程质量、工期、安全生产、文明施工、计量检测、实验化验的控制、监督、检查和验收。
5、因承包人自身责任造成的质量修改、返工、工期拖延、安全事故、现场管理不符合规定造成的损失,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据实赔偿损失并直接从应付承包人的劳务费用中扣款。
6、 发生重大伤亡及其他安全事故,发包人应按有关规定立即上报有关部门,同时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事故进行处理。
(二)承包人权利和义务
1、承包人应当按照行政主管部门相关规定的要求为本项目作业人员办理工伤保险。承包人应按照政府有关部门规定需缴纳的费用。
2、组织具有相应资格证书的工人(持证上岗率100%)投入工作;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及有关规章制度。按照设计图纸、施工验收规范、有关技术要求及施工组织设计精心组织施工;投入足够的人力,确保工期;服从发包人安全施工管理,自备劳动保护用品,确保施工安全。
3、承包人保证与施工管理、作业人员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并每月向发包人提供上月本企业在本项目上所有施工管理、作业人员的劳动合同签署情况、出勤情况及工资核算及支付情况的盖章书面记录。除此书面记录的用工行为外,承包人在本项目不存在其他用工行为。同时保证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按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工资。
4、按发包人要求提交施工计划,以及与完成施工计划相应的劳动力安排计划,经发包人批准后实施。配合发包人按工程发包人或行政主管部门要求进行的涉及承包人工作内容、施工场地的检查;配合发包人对隐蔽工程、工程竣工的验收工作。
5、按发包人统一规划堆放材料、机具,按发包人标准化工地要求设置标牌,搞好生活区的管理,做好自身责任区的治安保卫工作。
6、劳务作业全部内容经验收合格后,承包人应当按照劳务分包合同的约定及时将该劳务作业交付发包人,不得以双方存在争议为理由拒绝将该劳务作业交付发包人。同时须做好成品保护工作。
7、妥善保管、合理使用发包人提供的承包人使用的机具、周转材料及其他设施,并保证其完好无缺,如有损坏按照发包人购买金额赔偿或直接从承包人工程款中扣除。承包人负责生产使用中的安全。
8、发包人或施工场地内第三方的工作必须由承包人配合时,承包人应按发包人的指令予以配合。
9、由于发包人原因造成承包人发生窝工的,承包人应在上述情况发生后7日内,就延误内容和因此产生的经济支出向发包人提出书面报告,发包人应于7日内就延长完工日期和赔偿经济损失给予书面答复。承包人逾期未提出书面报告的,视为其放弃此项权利。
10、承包人要积极配合发包人做好事故处理工作,及伤亡人员家属的安抚工作,避免过激行为的发生。
11、承包人应有一定的资金筹措实力,工程进度款若因业主原因未支付给发包人,承包人需要筹措资金保证工程进度,不得借故停工,不得对发包人进行工期、费用等方面的索赔。若因此而导致工程进度滞后,承包人将承担一切责任。
十一、违约责任:
1、发包人不按约定向承包人支付分包合同价款的,应按同期银行利率向承包人支付利息。
2、发包人不履行或不按约定履行合同义务的其他情况时,应向承包人支付违约金2000元。
3、承包人因自身原因延期交工的,每延误一日,应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5000元。
4、承包人施工质量不符合本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20000元。发包人可以要求承包人整改,承包人因自身原因无法完成的,发包人可以委派其他劳务企业完成,产生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5、承包人未达到约定的安全文明施工标准,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元。
6、承包人以非正当方式(包括10人以上围堵、占据施工现场、发包人办公场所;以任何手段阻止施工现场正常施工、发包人正常办公秩序;阻塞交通;攀爬塔吊、建筑物、广告牌等;以及《国务院信访工作条例》〔国务院第431号令〕第二十条规定的行为)向发包人提出要求的,承包人支付违约金20000元;如该违约金不足以弥补发包人的损失,发包人可以要求承包人继续予以赔偿。由此造成工期延误、质量未达到约定标准、文明安全施工未达到约定标准的,发包人索赔违约金不受本合同约定的上限的约束。
7、承包人未在每月5日前向发包人提供上月本企业在本项目上所有工人的出勤情况及工资核算及支付情况的盖章书面记录的,每发生一次,应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5000元。
8、承包人不履行或不按约定履行合同的其他义务时,应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20000元/次。延误的承包人工作时间不予顺延。
9、一方违约后,另一方要求违约方继续履行合同时,违约方承担上述违约责任后仍应继续履行合同。
10、本合同价款视为承包人已充分认识到为实现该工程质量标准而增加的施工难度及为达到此验收标准而付出的额外劳动,承包人将不得为此另行索取任何补偿费用。
11、若因特殊原因,发包人要求承包人临时进场施工和撤离,承包人应无条件服从命令,并不得对因该项命令导致的损失向发包人索取任何费用。本工程可能因各种原因导致施工暂停,承包人应自行调配人员,因此发生的费用承包人自行承担。
12、若发生承包人违反有关规定造成的各类违约金、罚款,发包人将在工程款中扣除,违约金及罚款无需承包人签字,仅有照片或其他证明材料即有效。
13、承包人承诺施工工程中全部使用自有的队伍,如发现跟承诺的情况不一致,发包人有权通知承包人退场,全部责任及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发包人与承包人发生的与经济有关的往来函件、洽商、签证,必须经发包人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方可生效。
14、承包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中途停工或要求发包人给予经济补偿,如发生此类事情,发包人可立即终止合同,由此造成的损失由承包人负责。
十二、合同解除:
1、承包人和发包人协商一致的,可以解除劳务分包合同。
2、发包人与建设单位的施工总承包合同解除的,发包人可以发出通知解除本合同。
3、承包人不按照本合同的约定提供符合施工要求的作业人员或不履行本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其违约行为足以影响本施工项目的质量、安全、竣工工期时,发包人可以书面告知承包人并限期要求其完全、恰当履行合同义务。承包人逾期不能按约定履行义务的,发包人可以发出通知解除合同。
4、如因不可抗力致使本合同无法履行,或者因工程建设单位的原因造成工程停建或缓建,致使合同无法履行的,发包人和承包人可以解除合同。
5、本合同约定的解除条件成就时,发包人应通知承包人解除本合同并办理分包合同价款结算支付手续。分包合同价款结算支付手续完毕后,承包人应及时撤离现场。承包人未及时退场,给发包人造成经济损失的由承包人承担。
6、合同解除后,承包人应妥善做好已完工程和剩余材料、设备的保护和移交工作,按发包人要求撤出施工场地。发包人应为承包人撤出提供必要条件。
7、合同解除后,不影响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的结算和清理条款的效力。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因合同解除给对方造成的损失。
十三、争议解决:
发包人和承包人在履行合同时发生争议,可以自行和解或要求有关主管部门调解,任何一方不愿和解、调解或和解、调解不成的,双方约定采用下列第(2)种方式解决争议:
(1)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2)向发包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十四、本合同一式陆份,具有同等效力,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由发包人和承包人各执叁份;本协议不足之处,双方可另行协商签订补充协议作为本合同的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十五、补充条款:
发包人: 承包人: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合同订立时间:
合同订立地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