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人被宣告破产的,对债权人发生如下效果:
(一)未到期的债权视为到期;
(二)有财产担保的债权人可以随时由担保物获得清偿;
(三)对破产企业负有债务的债权人享有
破产抵销权;
(四)
无担保债权人依破产分配方案获得清偿。
《民法典》第五百三十六条规定,债权人的债权到期前,债务人的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存在
诉讼时效期间即将届满或者未及时
申报破产债权等情形;
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代位向债务人的相对人请求其向债务人履行、向
破产管理人申报或者作出其他必要的行为。
(《民法典》生效时间为2021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