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的订立一般应当采用书面的形式。已
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
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1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
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劳动法》第十九条,劳动合同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并具备以下条款:
(一)
劳动合同期限;
(二)工作内容;
(三)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
(四)劳动报酬;
(五)劳动纪律;
(六)
劳动合同终止的条件;
(七)
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
劳动合同除前款规定的必备条款外,当事人可以协商约定其他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