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类型来看,下列案件应属于
劳动争议案件的受理范围:
(1)因用人单位开除、除名、辞退劳动者和劳动者、自动离职发生的争议;
(2)因执行国家有关工资、保险、福利、培训、劳动保护的规定而发生的争议;
(3)因履行(包括执行、变更、解除、)发生的争议;
(4)因认定
无效劳动合同和特定条件下
订立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以及是否
续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5)因职工流动、停薪留职、从事第二职业发生的争议;
(6)因用人单位裁减人员而发生的争议;
(7)因经济补偿和赔偿发生的争议;
(8)因履行发生的争议;
(9)用职工非法收费而发生的争议;
(10)法律、法规规定受理的其他劳动争议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