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
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合同的双当事人可以在书面合同中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
合同签订地、
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法律对级别管辖和专属
管辖的规定。
《
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
下列民事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一)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二)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三)对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人提起的诉讼;
(四)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