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利借贷再高利转贷达到一定数额标准的构成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以转贷为目的,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高利转贷他人,且违法数额较大的构成
高利转贷罪;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较大的构成
集资诈骗罪;
高利贷行为极易引发非法拘禁、绑架、伤害、诈骗等其它刑事犯罪;民间中介机构和个人合法收入的自有资金高息放贷的属民间借贷行为,如发生借贷纠纷,属民事调整范畴。
《民法典》第六百八十条规定,禁止高利放贷,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的,视为没有利息。
借款合同对支付
利息约定不明确,当事人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当地或者当事人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市场利率等因素确定利息;自然人之间借款的,视为没有利息。
(《民法典》生效时间为2021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