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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诉状

更新时间:2022.04.04

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件的处理过程复杂又严谨,首先对咨询案件的当事人,接待律师应制定咨询笔录。针对当事人提供和表述的表面证据及问题,可作出原则性的答复。 1、询问内容。 1.1交通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 1.2当事人在交通事故中的地位、交通方式; 1.3交通事故是否已由交管部门出警;事故车辆是否被扣押,是否进行相关技术鉴定;交管部门是否已对该事故出具法律文书,当事人对法律文书的意见; 1.4交通事故中是否存在伤者,伤者在何处进行何种治疗、目前的治疗、护理、误工状态、医疗费用发生数额;是否已进行法医学鉴定,当事人对法医学鉴定的意见; 交通事故中是否存在死者及基本情况,死者是否接受过抢救治疗,医疗费用的数额; 1.5是否存在垫付救治费用及其他相关费用支出(包括当事人垫付、利害关系人垫付、保险人垫付、社会救济资金、道路救助基金、单位福利或资助、人身(人寿)保险赔付、社会保险赔付等);伤、死者的实际居住、生活、工作情况; 1.6交通事故中仅发生财产损害的,当事人应说明财产损害的项目、价值及依据; 1.7事故车辆的基本情况,车辆所有人与驾驶员间的关系;车辆的商业、强制险的保险人,及其他车险的情况、保单及其缴费凭证、保险人的基本情况; 1.8询问时,交通事故纠纷处理的状态(包括警方处理阶段、自行和解阶段、法院诉讼阶段); 1.9其他有必要询问的事宜及当事人的咨询要求、目的。 2、律师咨询的规范性要求。 2.1鉴于案件处于未正式受理状态,且案件情况主要是由当事人一方叙述,难免存在证据上的片面性和其他未知因素,接待律师回答咨询时只能作原则性答复和案件可能性的分析; 2.2充分说明证据的重要性及在诉讼中证据的作用,民事案件的举证规则及举证不能的法律责任,解释客观事实与证据事实的区别及对案件实体的影响; 2.3充分说明咨询回答是建立在当事人的叙述与表面证据基础上的初步分析意见,不能作为最终的案件办理依据。对于案件的办理存在对方当事人、裁判所涉自由心证、自由裁量等不确定的因素,故充分说明诉讼风险,并明确说明不能以任何形式承诺办理结果。 二、案件受理服务: 1、受案时应以律师事务所名义接受委托。符合收案条件的,办理委托手续。 2、受案时,应审查证明当事人主体资料的有关材料。 3、委托手续包括以下内容:明确授权范围及有关委托代理合同的意见,其他对律师代理的要求。 4、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签署《委托代理合同》,并与委托人签署授权委托书。 5、向委托人送达《民事诉讼风险须知》(见附件1)。 6、向委托人出示《交通事故诉讼表面证据清单》(见附件2),要求其提供表面证据。 7、向委托人开具律师代理费票据。 三、受理案件后的服务: 1、开具律师事务所函,与委托书一并呈送受理案件的机构。 2、要求委托人提供诉讼证据复印件、复制件,同时核对原件,并将原件及时交还委托人妥善保管;收取原件的、要制作《收取证据清单》,由委托人、律师签字附卷。 3、应当向委托人解释和讨论本案如下事项: 3.1案件管辖与主管问题。 3.2起诉是否符合《民事诉讼法》第119条及相关规定; 3.3诉讼请求是否超过诉讼时效。 3.4与案件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国家或行业标准(包括强制与推荐标准)及地方审判实践、相关行业协会规范。 3.5诉讼当事人的各项诉讼权利义务。 3.6说明可能的诉讼风险,必要时应作《风险提示告知书》(附件3)。 4、代理参与交通事故调处与复核: 4.1收集交通事故中各种证据,对于必须及时收集的证据应提示、帮助委托人收集。 4.2关注交警部门处理事故是否符合程序规范,必要时可提出纠正意见或建议。 4.3对事故处理中开示的证据发表质证意见,必要时可向交警部门提供书面意见与建议。 4.4讨论确定交通事故处理与调解方案,并分析后续可能的处理方案。委托人需要对事故认定复核的应当在法定期间内提出。 4.5在事故复核程序中(无论是书面审查或听证审查)针对《事故认定书》中存在的事实认定错误、程序违法提出具体理由与依据,正确对待不予受理、终止复核及撤销或维持《事故认定书》与事故认定申诉等制度间不同法律法规规定。 4.6鼓励积极将动画还原等新技术运用到事故认定与复核、申诉程序中,帮助交警部门高效、直观、准确的分析事故成因。 5、代理赔偿权利人赔偿案件,律师的准备工作: 5.1讨论确定是否申请办理诉讼(诉前)保全及先予执行措施。 5.2起草民事诉状。 起草诉状时应考虑的因素:①赔偿权利人的诉权问题;②核算强制险与商业险的应理赔数额;③一个事故多个受害人或受害人损失因其他因素参与度问题引起的必要的共同诉讼问题;④明确行为责任人与替代责任人,及各被告人之间的责任形态。 5.3制作《赔偿清单》附在民事诉状内,包括: 医药费、诊疗费、住院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合理的后续治疗费、整容费、营养费、丧葬费、死亡赔偿金、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用及其他合理开支、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精神损害抚慰金(建议注明在交强险中优先赔偿)、法医鉴定费、其他直接财产损失、营运车辆的停运损失等各项明细及合计数额。 强制保险公司各分项限额中应赔偿数额、已垫款数额及应赔偿数额、机动车一方已赔偿数额、应赔偿数额,及商业保险公司承担保险责任,应依投保单、条款、批单、特别约定等法律文件并结合中国保险行业协会有关交强险理赔规程与规则提出主张。 5.4其他相关证据的收集 其中涉及委托当事人医疗费事宜的,应充分考虑卫生部与保监会的相关行业规定及湖北省地方基本医疗目录规定。 其中涉及委托当事人医嘱事宜的,应充分考虑卫生部的相关行业规定。 其中涉及委托当事人法医鉴定事宜的,应充分考虑湖北省司法鉴定人协会相关行业意见,建议委托当事人作特殊法医鉴定的应充分商讨,并记录商讨结论。 其中涉及委托当事人残疾辅助器具费事宜的,建议通过有资质的专业鉴定机构确定。 其中涉及事故成因分析时,应充分考虑到国家、行业、公共安全标准(包括强制或推荐标准)适用。 6、代理赔偿义务人一方,律师的准备工作: 6.1起草答辩状或答辩意见。 6.2查阅、复制原告提供的证据材料。 6.3考察是否存在责任全部或部分免除的情形。 6.4相关证据的收集。 7、代理保险公司一方,律师的准备工作: 7.1起草答辩状或答辩意见 7.2查阅、复制原告提供的证据材料 7.3审查保险保单、批单、保险条款,充分考察是否存在超出保险范围及责任与费用全部或部分免除情形。 7.4其他相关证据的收集 四、案件开庭前(包括举证期间)服务: 1、律师应依法收集证据,并制作《证据目录》(见附件4)并提交证据。 1.1事故认定(证明)资料; 1.2伤情治疗资料; 1.3费用发生资料及明细; 1.4法医鉴定资料; 1.5伤者家庭状况资料及工作、生活、学习、居住状况资料; 1.6保险资料; 1.7垫付款项资料; 1.8其他必要资料。 目录应注明上述资料名目、页码、来源、证明目的。 五、案件涉及实体法理的梳理服务: 律师办理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类业务时,应全面考虑《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及司法解释间衔接,也应考虑国家、行业、公共安全标准(包括强制与推荐标准)及地方审判实践、相关行业协会规范之规定,充分梳理案件涉及的实体法理问题。 特别要注意把握处理好,交通事故赔偿责任与产品责任、医疗损害责任、工伤待遇给付等责任间的竞合、聚合关系。 积极运用和解、调解手段解决各方当事人纠纷与矛盾,特别是在涉及交通肇事罪时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事宜的调解工作中,可巧妙回避不同诉讼程序中实体规定的差异问题。 六、案件办结时的服务: 1、办案律师签收法律文书后,可在24小时内通知委托当事人,并与其办理《送达回证》(见附件5)手续。 2、在向委托当事人送达法律文书后,应询问当事人意见。对于有上诉或申诉意愿的当事人,应向其讲解案件中的实体与程序方面应注意的问题。 若因特殊原因向当事人送达法律文书时,距上诉期满不足24小时的,建议律师无偿帮助当事人草拟《民事上诉状》并送交一审法院。 3、办案律师代理工作完毕后,应制作《结案报告》。 七、案件的归档管理; 1、案件办结后应及时归档,归档时应依档案目录的要求全面装订文件。 1. 1、律师与委托人间的文件。 如《委托代理合同》、《委托书》、《受案函》、《风险提示告知书》、《委托人笔录》、《送达回证》等。 1. 2、律师受托开展工作的文件。 如《所函》、《诉状》、《申请书》、《答辩状》、《代理词》、各方《证据目录》、证据材料等。 1. 3、法律文书。 如《受理通知书》、《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裁定书》、《判决书》、《调解书》等。 1. 4、律所内部资料。 如《工作底稿》、《结案报告》、《客户回访记录》等。 1.5关于本案办理的其他材料。 八、案件代理庭审中的服务。 执行中的服务、再审、申诉中律师的服务,依据《全国律师协会律师办理民事诉讼案件规范》执行;本指引未尽其他事宜,参照《全国律师协会律师办理民事诉讼案件规范》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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