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夫妻双方婚后用共同财产购买的(包括贷款)房屋,应属于
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一般均等分割.
如果当事人是在全部偿还银行的贷款之后
提起离婚诉讼,此种法律关系较简单,一般平均分割房产.但在房屋价格飞涨的今天,夫妻双方具备一次性全额缴纳购房款实力的毕竟还
是少数,大多数都是采取商业按揭贷款的方式购买房屋.商业按揭贷款大要经历缴纳首付,银行支付开发商剩余房款,
办理房屋产权证书,业主偿还全部贷款之后从银行手里取得产权证等步骤.
实践中大多数案例出现在缴纳首付款,按揭贷款之后,尚未全部偿还贷款之后的环节.因为业主还应当偿还银行的贷款,在偿还贷款之前,尽管已经办理了
房屋所有权证书,但是业主并不实际掌握房产证,该房产证被抵押在银行手里.也就是说,该房产还存在抵押权.分割按揭财产时候存在首付款、已经偿还贷款、尚未偿还贷款、房屋实际升值等四个组成部分.实际上房屋的合同价值就是已经支付房款与剩余贷款本息的总和.
对于分割按揭房产,因为还存在继续偿还银行银行贷款的问题,因此不能简单的分割房屋合同价值.房屋的实际价值(合同价值与房屋升值之和)减去尚未偿还的银行贷款后的剩余价值才是双方的分配对象.由其中的一方取得房产,继续向银行偿还贷款本金、利息,同时向另一方支付房屋价值的一半.
如果房屋的实际价值低于首付款、已经偿还贷款、还应继续偿还贷款之总和的(实践中极少出现),则应当由其中一方取得房产,继续向银行偿还贷款本金、利息,同时另一方向其支付房屋价值差额部分的一半.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的处理】离婚时,
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