雇佣劳动关系工伤认定和劳动关系的区别,通常认为主要有以下几点:
1、当事人条件的区别。劳动关系中的一方应是符合法定条件的用人单位,另一方只能是自然人,而且必须是符合劳动年龄条件,具有与
履行劳动合同义务相适应的能力的自然人。而雇佣关系中的雇佣单位或个人与受雇人(有时为单位)则没有这些要求,在实践中常见的是个人作为雇主的情形。比如,某私人老板个人的司机、保姆、帮工等,更多见的是私人包工者作为雇主。个人不构成劳动者的用人单位,因此,无论雇主与雇员的关系是否存在管理和控制,都属于劳务关系(雇佣关系)。需要特别注意的是,经注册的
个体工商户属于用人单位。
2、当事人关系的区别。处于劳动关系中的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存在从属关系。从属关系是指劳动者成为用人单位中的一员,即劳动者成为该用人单位的职工。在劳动关系中,职工与用人单位之间的这种从属关系是不争的事实。而雇佣关系中,不存在一方当事人是另一方当事人的职工这种从属关系。
3、当事人承担义务的区别。劳动关系中的用人单位必须按照法律法规和地方规章等为职工承担社会保险义务,且用人单位承担其职工的社会保险义务是法律的确定性规范。而雇佣关系中的一方当事人不存在必须承担另一方当事人社会保险的义务。比如农村居民不必为其临时雇用的建筑自家房屋、收割农作物的人员承担缴纳社会保险的义务。
4、当事人管理方面的区别。用人单位具有对劳动者违章违纪行为进行处理的管理权。例如对职工严重违反用人单位劳动纪律和规章制度、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等行为进行处理,有权依据其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解除与劳动者的劳动合同,或者对劳动者进行处分。而雇佣关系中的雇主一方对另一方的处理虽然也有不再雇用的权利,或者要求受雇者承担一定的民事责任,但不包含一方当事人取消另一方当事人本单位职工“身份”这一形式,即不包括对其
解除劳动合同或给予其他处分形式。
5、当事人报酬方面的区别。劳动关系中的用人单位对劳动者具有行使工资、奖金等方面的分配权利;分配关系通常包括工资和奖金,以及由此派生的社会保险关系等,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支付工资应当遵循按劳分配、同工同酬的原则,必须遵守有关最低工资标、工资支付的法规规定。而雇佣关系中的一方当事人向另一方支付的报酬完全由双方协商确定,当事人得到的是根据权利义务平等、公平、对等原则约定的报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