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是给付定金的一方拒绝订立主合同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定金是
承担违约责任的形式之一,它的基本法律性质是违约定金,并具有担保合同履行的性质。
①如果因当事人一方原因未能订立
二手房买卖合同,应当按照法律关于定金的规定处理,即买受人因自己的原因放弃购买此房屋,不来
签订买卖合同,或者出卖人违约,不卖此房屋,那么不履行约定的义务一方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接受定金的
一方不履行约定的义务,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②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导致二手房买卖合同未能订立的,出卖人应当将定金返还买受人。
③如果买卖双方对
房屋买卖协议以及补充协议内容难以达成一致,而未能签约的,不能归责于任何一方,所以出卖人应把定金全数返还买受人。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定金合同自实际交付定金时成立。
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是,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超过部分不产生定金的效力。实际交付的定金数额多于或者少于约定数额的,视为变更约定的定金数额。
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
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无权请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