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法基本原则的内容有多种理解和阐释。根据《宪法》和《劳动法》的有关规定,可以将劳动法的基本原则归纳为以下内容:
1.保障劳动者劳动权的原则
《宪法》第四十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劳动的
权利和义务。”“国家通过各种途径,创造劳动就业条件,加强劳动保护,改善劳动条件,并在发展生产的基础上,提高劳动报酬和福利待遇。”第三十三条规定:“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根据《宪法》的上述规定和其他有关规定,可以说保障劳动者的劳动权是劳动法的首要原则。劳动权是指法律保证的有劳动能力的公民能够参加社会劳动并因劳动而产生或与劳动有密切联系的各项权利,包括平等的劳动就权、劳动报酬权、休息休假权、劳动保护权、职业培训权等。劳动权决不是仅仅包括工作权一项权利,而是包括与劳动相关的一组权利束,劳动权亦是人权的重要组成部分。平等的就业权和自由择业权是劳动权的核心。该项权利对于公民来说,不分性别、民族、政治信仰、财产状况,均有权实现就业,有权依法自由地选择职业,有权利用国家和社会提供的各种就业促进条件,以提高就业能力和增加就业机会,禁止任何形式的就业歧视和职业歧视;对于国家来说,应当为公民实现劳动权提供必要的保障,为提高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创造就业条件,扩大就业机会。劳动是社会存在与发展的基础,只有通过劳动,才能创造出满足劳动者生存与发展的物质条件和精神条件。劳动者对劳动的需要表现为两个方面:
其一是对劳动过程本身的需要,通过劳动,劳动者获得发展;其二是对劳动产品的需要。因此,劳动报酬权是劳动权的应有之义;劳动过程就是劳动力的消费过程。劳动力具有生理性特休息休假权亦是劳动权的组成部分。劳动权受到国家的保障,这种劳动权保障具体地体现为基本保护、全面保护和优先保护等方面。所谓基本保护是对劳动者的劳动权的最低限度的保护,即基本权益的保障。在劳动者的利益结构中,生存与发展是劳动者的基本利益,对劳动者最为重要,保障劳动权首先就是要保障基本利益。因为任何权利要求均不能超过给定生产力的发展水平和社会所处的发展阶段。所谓全面保护是对劳动者权益和权能的保护,包括人身权益和财产权益、法定权益和约定权益,无论涉及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等哪个方面,无论是劳动力的所有、占有、交换、使用等哪种权能,劳动法都给予全面保护。
所谓优先保护是指劳动法对劳动关系当事人的利益都给予合法保护的同时,优先保护在劳动关系中事实上处于相对弱势地位的劳动者。《劳动法》开宗明义地规定劳动法的立法宗旨就在于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此外,在特定情况下,当对劳动关系当事人双方的利益保护发生冲突时,劳动法优先保护劳动者的利益。例如安全与生产发生冲突时,应当坚持安全重于生产的原则,即使生产受到影响也要坚持安全第一的原则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