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妇女权益保障法》第26条规定:任何单位不得以结婚、怀孕、产假、哺乳等为由,辞退女职工或者
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孕妇孕期
辞退赔偿标准如下
1、如单位无故
解除劳动合同须支付双倍
经济补偿金。
第87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
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47条规定的
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
支付赔偿金。
2、单位在产上假之前辞退怀孕职工,应支付产假工资:产假128天×津贴或工资=元;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5条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怀孕、生育、哺乳降低其工资、予以辞退、与其解除劳动或者聘用合同。第7条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